1、你說的小商品店,可能是本案的焦點,法律上有“入室搶劫”加重處罰的規定,當然法律對“室”有明确的規定:用于生活起居的相對密閉的空間。對于“室”應該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具有生活起居的功能(2)是一個相對密閉的場所所以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集體宿舍、旅館、醫院病房、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因爲不完全滿足上面兩個條件,一般不認定爲“室”。但小商店有時往往也是店主生活起居的地方。如果法律認定是“室”,那就構成入室搶劫了。2、刑法236條規定了搶劫罪,入室情節是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具體見條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1、你說的小商品店,可能是本案的焦點,法律上有“入室搶劫”加重處罰的規定,當然法律對“室”有明确的規定:用于生活起居的相對密閉的空間。對于“室”應該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具有生活起居的功能
(2)是一個相對密閉的場所
所以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集體宿舍、旅館、醫院病房、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因爲不完全滿足上面兩個條件,一般不認定爲“室”。但小商店有時往往也是店主生活起居的地方。如果法律認定是“室”,那就構成入室搶劫了。
2、刑法236條規定了搶劫罪,入室情節是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具體見條文: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入戶搶劫的;
(二)……
3、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主犯的量刑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首要分子)或者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你說的17歲的,是主謀,那他就是主犯。對他是以共同搶劫罪中全部罪行來處罰的。如其他三人,有的人還打人了,打人的,本身要加重處罰,主犯也是要承擔加重處罰的,其他從犯則不承擔。
4、《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審判實踐中,量刑的方法并不十分統一,一般情況下:(1)具有毆打1名被害人并緻輕微傷情節的,刑期加1年;搶劫作案多一起的,也加1年;數額超過1500元的加1年;等等
綜上,那個17歲的,是主犯,如認定是入室搶劫,基準刑10年;如果是一般的搶劫,基準刑3年;其他的量刑,要看具體情節;另外因其不滿18歲,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