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桌後面的錢主任聞言直接道:“那就不管了,随便他吧,這還都得由着他才行啊。”
“就這事,他就算是發網上咱也有理,就這樣吧。”
聽到這話,王澤川猶豫了一下還是道:“主任,就是……其實咱們省的高院發過一個通知,好像就是說離婚證明書的。”
“說是這個東西具有法律效力……”
沒辦法,該彙報的都得彙報清楚。
錢主任皺着眉頭道:“真有?那這……這都什麽屁事,不管他了,法院的内部規定和我們有什麽關系。”
錢主任現在也不知道說什麽,隻能是先放着不管。
當然,事情肯定會和上級領導彙報一下的,體制内多彙報總是沒問題的。
不動産登記中心的上級部門以前叫國土資源局,18年改革後叫規劃與自然資源局。
當然不管怎麽改這個大家基本上都知道是什麽單位,放屁都油褲裆的地方……進去的領導是真的多。
而在另一邊,出了大門後許亞西開口道:“周律師,那您看咱們接下來……”
周雲直接道:“那肯定是起訴了,這個就不去複議了,沒有必要。”
行政複議就是上級部門來做的,還是行政機關那一套體系,不可能給你專門适用省高院出的規定。
所以直接起訴是最好的辦法。
“事情你就不用管了,我來處理,這案子不是很難,關鍵是要說服法官。”
說完了,兩人各自回酒店休息,确實案子不難,有規定在,邏輯也很清楚。
而周雲說“關鍵要說服法官”的意思是,看法官有沒有擔當。
司法系統内部也其實一樣,一般都是蕭規曹随,比如說某個案子,本院和上級法院以前是怎麽判的,那現在基本上都差不多。
他們内部都有一些模闆,用的時候一套就行。
這裏要注意,是這個法院和該法院上級法院自己以前的判決,而不是所謂的其他案例。
這就是另一個律師笑話了,每一個地方法院都有自己的“指導案例”……
怎麽說呢,都算是一些實務中的冷知識吧,怎麽來的呢,給大家舉個例子吧。
交通肇事的賠償案,最高法有個指導案例,大概意思就是說,張三自己有疾病,然後遇到交通事故死亡,對方全責的情況下,張三自己的病不認爲是過錯。
《民法典》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就來了,人被撞了,如果不是當場死亡的一般都要住院,如果這個人本來就有病,那怎麽算這個死亡賠償呢。
最高法這個指導案例的意思是,你看人家雖然之前有病,但人是活着的對不對,結果你這一撞,人死了。
雖然那個病可能也是導緻死亡的因素之一,但如果沒有你這一撞,人家是不是依舊能活着啊,你這一撞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所以你開車撞了人而且還是全責,那就應該承擔所有的死亡賠償責任。
總得來說就是,生病不違法,但開車撞人而且還是全責違法,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是很基本的一個邏輯。
邏輯是沒有問題的,作爲指導案例挂了很久,很多地方基本上都是這麽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