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條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是司法解釋。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六條,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釋從形式上分爲“解釋”、“規定”、“批複”和“決定”四種。
法律是要嚴格講邏輯的,層層推進,是什麽就是什麽,那麽很顯然的一點,除了這四種之外,其他的那些個,嚴格意義上來說不能算司法解釋。
包括《關于統一法律适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以及後面那個《工作規程》。
然後,司法解釋的出台是要有一定流程的,而且在出台後三十日内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樣才是一份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解釋。
所以其實很多被冠以《意見》、《紀要》等等之類的司法文件,其實并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解釋,更不需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備案的。
比如《關于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這個你看它第60條的規定說,本指導意見由會簽單位協商解釋。
說白了這就是幾個部門坐一塊協商出來的,效力應該算是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而且這些意見,确實對補漏洞有一定的效果。
但是,法學界對于這些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還是有質疑,認爲其其價值輸出和權利來源有問題,有僭越立法權之嫌。
“咳咳,扯遠了,我們回到那個案例指導的規定中來,按理說就算不是司法解釋,那下面的法院也應該遵守對吧,但是實務中并不是這樣。”
這裏周雲算是說了一點實話,這個實話其實也就他這樣的律師敢直接在直播的時候說了。
那就是,最高法發出來的指導案例,很重要,但是也沒有那麽重要。
在實務中,基層法院的法官們參照最多的并不是指導案例,而是上級法院的“案例”。
這句話真的可以說懂得人都懂。
爲什麽這麽說,很簡單的道理,一個案子判完之後上訴,是上級法院判還是最高法判呢,答案很明确,當然是上級法院判了。
如果上級法院之前在某類型的案件上就有傾向,那麽顯而易見的是,這個案子上訴了,上級法院肯定還是按照原本的想法來判。
至于說不按照指導案例判怎麽弄,很簡單,直接說和指導案例不屬于同類型案例就行了。
你和上級法院判的一樣,上訴了也不會改判,至于對方真的有本事再審成功,那也是上級法院的問題。
而如果你判的不一樣,上訴被改判,到時候是要扣你的分,你作爲法官你怎麽判,很容易作出選擇。
所以,實務做的多的律師基本上都知道,直接上級法院以及本省高院的案例才真的具有“指導意義”。
因爲一般的案件,再審立案多難基本上都知道,到最高法的更少。
當然,也不是說都是這樣,個例,都是個例,大部分情況下還是會按照指導案例來判的,大家都明白。
周雲這一番話,讓直播間的網友們聽的一個兩個都很懵逼,或者說,很多不從事法律行業的人根本想不到這些方面的東西。
但其實仔細想想,人性都是共通的,各個行業都差不多,很容易就能想明白爲什麽會出現這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