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章離奇案情


第一條爲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确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爲,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标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财産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财産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别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确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确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确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财産;

(五)恢複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爲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确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爲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财産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确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确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緻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适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适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适當的責任。

第四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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