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7章 開噴
回到沐城後,傅松又恢複了往日的忙碌。
到五月底的時候,碩士畢業論文的初稿已經出來了,剩下的就簡單多了,無非是一點點的修改完善。
之前建委好幾次邀請他去參加研讨會,都被他婉拒了,這次卻是躲不過了,而且傅松對這次的研讨會也挺感興趣的,憋了好幾個月,終于可以當噴子了。
到會場的時候,傅松發現還挺隆重的,進門對面的牆上挂着紅底白字的橫幅,“沐城市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研讨會”。
“顧主任,好久不見了!”傅松被安排在了專家席,屁股還沒沾着椅子,就看到顧永光走過來。
顧永光有些意外道:”今兒你怎麽有空過來了?畢業論文寫完了?“
傅松道:”寫完了,要不還真出不來。咱們沐大就您一個專家?“
顧永光苦笑道:”我一個搞自然地理的,算哪門子專家?我就是來湊數的。“
”您太謙虛了,您要不算專家,在座的誰還有資格當專家?“傅松對他的話卻不以爲然,最近一年來,在老顧的主導下,沐大地理系的土地管理方向發展得紅紅火火,他這個大管家怎麽可能不懂呢。
其實這個年代,國内土地管理、城市規劃還是新型的學科,從事這些專業的人員,基本上都是經濟學、地理學方向半路出家,跟改革一樣,處于摸着石頭過河的階段。
顧永光道:”征求意見稿你看過了吧?有什麽想法?“
傅松撇嘴道:“我今天是來放炮的。”
顧永光啞然失笑,道:“那今天我唱紅臉,你唱白臉,就這麽定了。”
老顧畢竟以後要在這個圈子裏混,沐大地理系已經承接了沐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把建委批的太狠了,面子上過不去。
但傅松就不一樣了,他現在是跳出三界内,不在五行中,無欲無求,有資格不給建委面子。
傅松痛快道:“沒問題。”
會議開始後,傅松一邊聽着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長講話,一邊裝模作樣的看材料,其實會上要說什麽,他早有腹稿了。
“沐城市作爲全國5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試點城市之一,從1986年4月1日起試點工作正式開始,第一階段是制定出台試行方案,用了14個月的時間。1987年7月20日,國務院正式批複沐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出台運行。第二階段是試行方案出台空轉,自1987年8月1日起至至今……。随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有必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管理進行深入研究……。”
大領導講完這項工作的背景意義後,建委的王海英主持介紹《沐城市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接下來就是專家發表意見了。
十幾個專家,大部分都對征求意見稿給出了肯定的意見,就算有不同看法,說得也比較委婉。
臨到了傅松,說了兩句客套話後,直接道:“之前各位專家講得都非常好,我就不畫蛇添足了,我隻提三點意見。”
顧永光趕緊端起茶杯喝了一口水,來了來了,要放大炮了。
”第一個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問題。無論是《憲法》還是《土地管理法》,這兩個上位法都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性質給出明确規定。從物權的角度,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該屬于用益物權,是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注意,隻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沒有處分的權利。處分的權利歸誰所有,歸所有權人所有,也就是國家所有。我們這一稿暫行辦法,缺了一個重要條款。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随意對土地進行處置,如何對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處罰、限制,暫行辦法是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
”什麽意思呢?比如說,土地使用權人花了100萬拿了一塊工業用地,然後拿這塊地去做房地産開發,這就鑽了空子。土地主管部門當然可以通過合同與土地使用權人事先約定,一旦違反合同對其作出處罰甚至無償收回土地,但這又面臨着一個問題,那就是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國家層面上,要推動物權法、民法典的制定……。“
一個專家插話道:”傅松同志,你的意見确實是好的,但全國層面上的法律制定是個浩大工程,短時間内很難做到。“
傅松笑道:”我就是提個大方向,這是将來要努力實現的目标。目前來看,以部門法的形式對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爲作出約束,是比較容易實現的路徑。當然,部門法也得經過人大的審議通過,短期内隻能以合同協議作爲約束。“
見大家都沒什麽問題了,傅松繼續道:”第二個問題,是關于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暫行辦法中,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50年,我就問一句,有多少企業的生命周期能達到50年?“
話音剛落,與會的人員面面相觑,紛紛交頭接耳,他們無論如何也想不到,傅松居然從企業生命周期的角度來考慮問題。
”土地資源是稀缺資源,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必須具有前瞻性,要考慮到企業破産後,土地該如何處置的問題,是由企業随便做主轉讓給其他人,還是由國家依法收回後重新出讓?有人說咱們國家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企業生命周期長着呢,你這是杞人憂天。我覺得一點都不杞人憂天,國有企業怎麽了?這兩年破産的還少嗎?……“
“所以說,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絕對不能一刀切,那些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可以給它50年的使用期限;而對于那些生産技術落後、小微企業,你就算給他50年使用年限,它們也用不到,因爲很可能半途就倒閉了。而且50年的使用年限,它的土地出讓價格太高,超過了很多企業能夠承受的能力。很多企業拿到地後,就沒了資金去改進生産工藝,擴大生産規模。對于這部分企業,完全可以給出20年甚至10年的出讓期限,或者幹脆租賃土地……。”
“最後一個問題,是關于違反暫行辦法的處罰标準和力度。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不能爲了所謂的經濟發展,就放松對土地使用權人的監管。……要嚴防死守一些企業囤地的行爲,對于這種囤地行爲,要加大處罰力度,堅決收回,罰它們傾家蕩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