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軍事公司
私人軍事公司(英語:private militarypany,縮寫:PMC),是專門提供武裝力量的私人公司。由於已經企業化,即所謂的法人,所以私人軍事服務公司,和過去的概念上的傭兵在國際法中的規定已不完全相符,因爲私人軍事公司的雇員可能包含了交戰人員、傭兵、非戰鬥人員等,即使其提供的部分服務内容與雇傭兵相近。
中文名
私人軍事公司
外文名
private militarypany
概述
現代私人軍事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的内容可概分爲兩大項。一爲軍事支援方面,如軍事情報的收集、武裝保全等;二爲後勤或非作戰行動,如私人保镳、軍事顧問等。也有非政府組織(如聯合國)或私人雇用他們,如台灣在2013年已經開放遠洋漁船可合法雇用外國籍武裝保全人員。[1]
因應冷戰後國際情勢的快速變化,以及軍事事務變革等因素的影響,各國與富商等直接或間接的與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簽訂合約,使得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業績大幅成長;但世界各國對此類公司的法律規範并不一緻,比如公司的注冊、許可證、司法管轄權等,且過去曾有侵犯人權的紀錄[2],使得私人軍事服務公司在國際法的法律地位上仍處於模糊地帶。
根據2013年的聯合國資料,全球對私人軍事服務的需求仍在增加,預計每年将增加7.4%;至2016年時,金額将達到2440億美元;2012年,美國國防部爲其在海外的合約花了440億美元,其中約60%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執行。截至2013年3月,美國國防部在阿富汗境内約有10萬8000名合同人員,占總人數的62%。[3]
業務範圍
世界各國有将原本軍隊的部分功能外包給軍事服務公司的傾向,以期節約軍費在名目上的開支,或降低人員維持費等,使得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營業項目越來越廣。
私人軍事服務:即軍事支援部份
海上安全:反海盜行動,約有140家大小公司受雇在印度洋海域進行此類服務。
排雷:如金門曾於2001年委托貝爾克國際排雷公司(BACTEC INTERNAIIONAL LTD)進行排除地雷的工作。[4]
運輸與物流:即軍事後勤部分。
軍事訓練與顧問
人身安全保镳
法律地位争議
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行爲人都符合國際法下的雇傭軍定義,根據2008年通過的《蒙特勒文件》(Montreux Document),将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雇員定義爲「具有武裝的平民」,并将全稱定名爲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公司(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panies,PMSC),所以已将私人軍事服務公司與傭兵區隔開來。2012年時,聯合國已把雇傭兵與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問題分開讨論。[5]
但由於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身分并非自然人,但其承包的業務又可能涉及戰争法,於是産生了若其雇員發生了刑事犯罪,甚至是戰争罪行時,該如何判定其身分的問題。私營安全公司的工作人員是否應被視爲雇傭兵?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法律部的艾瑪努埃拉—基阿拉·吉拉德認爲,這個問題并不存在統一的答案。她說道:“應該對每一個個案進行具體分析。在大多數情況下,從嚴格的法律觀點來看,他們并不屬于《日内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7條以及其他相關國際條約所界定的雇傭兵”。[6]
當前,私人軍事服務公司若直接涉及作戰行動,将被視爲非法武裝團體。當暴力局勢達到武裝沖突的程度時,私營軍事安全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際人道法,而且,在他們犯下戰争罪行時,将受到控訴。吉拉德表示:“如果一國授權私營軍事安全公司行使某些政府的職能,或者這些公司事實上在它的指導下行動或處在它的直接控制之下,那麽,該國也可能因這些公司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爲而承擔責任”,吉拉德女士解釋道,“而且,即使這些私人締約人并不是國家的代理人,各國仍然有義務确保它們尊重國際人道法,并有義務履行所謂的‘合理的勤勉’,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在其領土上開展行動或來自于其領土上的個人或實體違反國際人道法,并對違法行爲予以懲處”。[6]
通過将雇傭軍單獨列出作爲武裝沖突中一種特殊類别的參與者,《第一議定書》和特殊雇傭軍公約發出了一個明确的信息,那就是:雇傭軍活動(或者更廣泛的說,法人戰争)至少爲國際法所不贊成。[7]
1907 年《海牙公約》
《海牙公約》并沒有明确提到雇傭軍,但是《海牙第五公約》有關中立的規定則蘊涵了雇傭軍的活動。第4 條規定不得在中立國領土内組織戰鬥部隊和開設征兵事務所,以援助交戰國。第5 條賦予了中立國确保在其領土上不發生第4 條所指的行爲的直接責任。根據第17 條的規定,如果個人以雇傭軍或者私人軍事承包商身份拿起武器參加戰鬥,采取有利于作戰一方的行爲,該個人就“不得享有中立”。但是,這一條款也規定這樣的個體仍具有享有不低于交戰國國民水平保護的權利。[8]
1977 年《附加議定書》
1949 年四部《日内瓦公約》都沒有提及雇傭軍, 1977 年《第一附加議定書》是第一個明确涉及雇傭軍的主流國際人道法文件。
《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7 條第1 款規定,被确定爲雇傭兵的人不應享有作爲戰鬥員或成爲戰俘的權利。但雇傭兵仍享有參加敵對行動的非戰鬥員待遇。這樣的人有權受到包含在同一議定書第75 條規定中關于“基本保證”的保護,它包括在任何情況下均受人道待遇的權利和免受謀殺、酷刑、體罰和對人身尊嚴侵犯的權利。第75 條第4 款保證在受到刑事指控時得到公正審判和正當程序的權利[9]。然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爲附加議定書第47 條是反映了習慣國際人道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