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林黨人強烈反對朱由崧繼統是有原因的。
因爲,朱由崧的祖母是備受神宗皇帝朱翊鈞寵愛的鄭貴妃,從萬曆到天啓朝廷上圍繞着儲君問題展開的梃擊案、紅丸案、移宮案都同鄭貴妃有關。
而且,正是由于東林黨人的推潑助瀾,朱翊鈞和鄭貴妃希望立福王朱常洵爲太子的圖謀才化爲泡影。因此,他們擔心一旦讓朱常洵的兒子朱由崧登上帝位,這位新皇帝重翻舊案,東林黨人的日子在一定不好過。
此時,閑置在家的錢謙益被東林黨人視爲他們的黨魁,錢謙益兩次從常熟趕往南京,以“立賢”爲名,到處遊說,提議迎立潞王朱常淓。
支持錢謙益的有兵部侍郎呂大器、南京戶部侍郎高弘圖、右都禦史張慎言、詹事府詹事姜曰廣等人。
袁方對于由誰來做皇帝都無所謂,現在軍權掌握在自己手中,無論是由誰來做皇帝他都會把這個皇帝軟禁起來的。
但是,他也不會去如東林黨人的願,讓朱常淓來做這個傀儡皇帝,也沒讓其他官員如願,讓朱由菘來做這個傀儡皇帝。
袁方選擇了皈依釋教,整日禮佛參禅,不通人間事理,對朝政一無所知的惠王朱常潤來做這個傀儡皇帝。
袁方做出這一決定之後,首先召開了戰時委員會會議,把擁立惠王朱常潤繼統皇位的決定正式向全體成員宣布,并要求大家保守秘密,積極協助袁方促成惠王朱常潤登基。
在向戰時委員會成員宣布之前,袁方就已經派人在紹興找到了朱常潤,并把他帶到了南京,讓他住進袁方在南京郊外的農莊。
與此同時,袁方在南京組建了禦林軍,這支禦林軍不是用來保護皇上軍隊,而是用來監管皇上的。
袁方自任禦林軍大将軍,葉廷桂和秦羽明是袁方屬下的兩位将軍,一個爲标營将軍,一個爲神機營将軍。
四月十九日,英國公張之極趕到了南京,袁方把他請進袁府,二人密斟了一夜,第二天,袁方便和張之極一起去了郊外的農莊見了惠王朱常潤。
之後,袁方、張之極陪同惠王朱常潤乘三聯船運的大船抵達南京城外燕子矶,袁方的戰時委員會成員已經集中在燕子矶,與即将登基的朱常潤見面。
再之後,便是召集南京全城的官紳前來登船觐見。
南京守備太監韓贊周之前是力挺朱由菘的,現在兵部尚書袁方和提督南京軍務的趙之龍都立朱常潤爲帝,見風使舵的韓贊周立馬就站在了袁方這一邊,搶着來到燕子矶觐見朱常潤。
一連兩天,袁方領着戰時委員會的成員陪着朱常潤在船上召見了南京的大小官員,惠王繼統已成事實。
四月二十三日,袁方下令,大船停靠三山門碼頭,朱常潤準備在這裏上岸進城。
此時,在岸上已有一隊二百人的禦林軍在等候,這支禦林軍的将領是趙長順,趙長順就是錦衣衛千戶楊寰,被袁方暗中救下帶到南京,現在正是用人之際,袁方把他安排在了朱常潤身邊,專門監視這個傀儡皇帝的。
當然,負責監視朱常潤的可不止趙長順這一隊禦林軍,另外還有三隊分别由布仁夫、永日布和袁可望率領的禦林軍,他們正布置在進宮的途中。
這四隊人馬将會長期駐守皇宮,今後有誰想要見朱常潤必須經由袁方同意。
朱常潤在袁方和張之極的陪同下,下了大船,坐上了袁方爲他準備的辇輿,在禦林軍的護衛下,前往孝陵拜祭朱元璋。
拜祭完畢,袁方讓朱常潤換乘馬匹,從朝陽門進入南京城。
進城之後,沿街有許多百姓駐足觀望,好在禦林軍把朱常潤圍在了中間,百姓根本就看不到朱常潤的面目,反倒是袁方,騎馬走在隊列的最前面,揮手向百姓們緻意。
進到皇宮已近黃昏,此時的皇宮已經被禦林軍牢牢把控,所有的宮門都有禦林軍把守,趙長順、布仁夫、永日布和袁可望四隊禦林軍也跟着進了宮門,袁方讓朱常潤住進了文華殿,并讓四隊禦林軍駐紮在文華殿的四周,把文華殿包圍了起來。
袁方是不可能再讓太監接觸這個傀儡皇帝,他給朱常潤安排了五個宮女伺候他的衣食住行,又囑咐了四位愛将不許任何人進出,這才打道回府。
回到府中,袁方邀請英國公張之極以及翰林院掌院陳演、戶部尚書範景文、刑部尚書姜玉果、禮部尚書王铎四位高官一起共進晚膳,商讨第二天皇上登基的大事。
張之極認爲,朱由檢的三個兒子生死不明,如果他們之中任何一人活着,朱常潤都沒有繼承帝位的權利,所以,爲了慎重起見,他主張朱常潤的登基大典往後再推一推。
陳演建議,朱常潤暫時以監國的名義上位,如果馬上登基,萬一太子們回來,就沒有更改的餘地了,讓朱常潤先行監國,萬一太子回來還有回旋的餘地。
袁方也認爲先讓朱常潤監國,後面的事情看事态的發展而定。
衆人也一緻同意,并決定讓英國公張之極向朱常潤奉上“監國之寶”。
商議停當,袁方便連夜讓人去鑄造“監國之寶”。
第二天,朱常潤在南京就任監國。
朱常潤在武英殿升殿,召見百官,百官行四拜禮。
禮畢,英國公張之極向朱常潤進“監國之寶”,朱常潤受訖,頒谕天下:
“孤避亂江淮,驚聞兇訃,既痛社稷之墟,益激父母之仇。矢不俱生,志圖必報。然度德量力,徘徊未堪。乃茲臣庶,敬爾來迎,謂倡義不可無主,神器不可久虛,因序謬推,連章勸進,固辭未獲,勉循輿情,于崇祯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暫受監國之号,朝見臣民于南都,孤夙夜競競,惟思迅掃妖氛,廓清大難。德涼任重,如墜谷淵,同仇是助,猶賴爾臣民。其與天下更始,可大赦天下。其新加練饷及崇祯十二年以後一切雜派并各項錢糧十四年以前之實欠在民者,悉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