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風雷轟雨驟,路上行人隻顧找避雨之處,但魏梅還是在急速前行,向麗麗律師事務所走去。三天前,接到原法院要在半個月後,在監獄公開開庭審理其弟魏冉的故意傷害案。她不明白的是,弟弟的故意傷害案已經判決了兩次,人也在監獄服刑快一年,爲何還要再審一次?
魏梅對于魏冉故意傷害案的一、二審辯護人的工作,不太滿意。辯護人工作不夠仔細,法律理解不到位,以緻辯護意見法院沒有采納。被害人自己也存在過錯,爲何不急要魏冉承擔醫療費,還要判處魏冉的坐牢。
魏梅記得她弟弟跟他說過他本來打算跟潘燕結婚,有一天,發現潘燕網上認識了一個網友,還在潘燕的手機裏跟一名男子擁抱在一起的照片。從此後,魏冉天天去打麻将輸了幾萬元,被潘燕發現,要求斷絕朋友關系。出事前一天,潘燕出去外面很晚才回來,魏冉又以爲潘燕去見那個網友。魏冉就問其父母,潘燕什麽時候回來?潘燕的父母就開始說魏冉要冤枉潘燕。後大罵魏冉“你一天到晚在打電話,誰規定談朋友就要跟你結婚,花了你幾百萬嗎?”
因爲魏冉受不了潘燕父母說的一些刺激的話罵,魏冉就情緒激動,走回我住處拿出一把長約60的砍刀去砍潘燕的父母,砍完之後就離開了。
魏梅也不清楚魏冉故意傷害案,爲何法院還要第三次開庭審判。找茵茵律師一問,就清楚了。
大雨還沒停,魏梅坐了三個小時的車,才到廣山市。又花了一個小時,才到茵茵辦公室,茵茵去外辦事,助理馬蓉接待。但由于有上兩次經驗“教訓”,魏梅認爲馬蓉太年輕,沒有辦案經驗,無論馬蓉怎樣問魏梅,魏梅不肯說出案件情況。執意要見到茵茵律師來,才能啓齒道真情。
下午一點,茵茵回到辦公室,見一個青年婦女在椅子上打瞌睡,猜想可能是找她的人。茵茵還是沒有叫醒了,因自己也休息。幾分鍾後,魏梅發現辦公室多了一個人,就輕輕的問“是茵茵律是嗎?”
“不好意思,讓你久等。”茵茵笑着說,“資料帶來了麽?”
茵茵看了魏冉故意傷害案一、二審判決書及省檢察院抗訴書副本。
“魏冉這個案件,已經審了兩次,爲何還要審第三次?”魏梅疑惑不解,“事情已經過去快兩年了,還舊事重提,害的家屬跑來跑去。”
“魏冉故意傷害案,第一次審判是在你區法院審理。”茵茵說,“原一審判決認爲,魏冉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人輕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魏冉持械傷人,緻二人輕傷,酌情從重處罰。本案系因民事糾紛引起,由于雙方未能妥善處理,以緻釀成大禍;魏冉案發之後積極認罪、悔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判處魏冉犯故意傷害罪,刑事部分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民事責任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五萬元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潘燕父母。一審判決後,你弟弟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才發生二審。”
“第三次審判的原因是什麽?”魏梅問。
“本案中,在潘燕父親的第一份傷情鑒定結論中載明屬輕傷,待治療終結後如有需要可做補充鑒定。”茵茵說,“'該份傷情鑒定作出後,潘燕父親因傷情不穩定多次住院治療,後司法鑒定中心受理潘燕父親的傷情補充鑒定申請,作出補充鑒定結論重傷二級,七級傷殘。”
“同一個人,同樣的傷情,第一次鑒定爲輕傷,第二次鑒定爲重傷?”魏梅說,“該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自相矛盾?”
“補充鑒定是合法有效的。”茵茵說,“偵查機關應當将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第一次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書鑒定結論認爲傷者潘燕父親的損傷程度屬輕傷,待治療終結後,如有需要可做補充鑒定。可見,鑒定機關考慮到本案被害人在治療終結後存在不确定的情況,明确提出本案被害人潘燕父親的傷情存在補充鑒定的因素。因此,本案根據被害人潘燕父親的申請,鑒定單位接受公安機關委托進行補充鑒定,确實存在必要性。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補充鑒定書,鑒定結論認爲傷者潘燕父親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七級傷殘。該鑒定書叙述姚某甲的損傷情況右腕關節運動活動度受限,功能喪失爲一腕關節的60;右手拇指運動功能基本喪失,不能對指握物。這符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的有關重傷二級的情形。本案傷殘鑒定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程度鑒定标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所作出姚某甲屬于七級傷殘的鑒定意見并無不當。”
“那這個補充鑒定對魏冉刑期有何影響?”魏梅問。
“刑期加長。”茵茵說,“屬二審生效刑事裁定之後出現的新證據,變更了原判決、裁定認定潘燕父親的損傷程度屬輕傷的依據。根據該份證據可證實魏冉故意傷害緻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的事實,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應對魏冉故意傷害緻人重傷的犯罪行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所以檢察院對原事裁定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改判。”
“刑期大概會長多少?”魏梅說,“這是婚戀糾紛引起的,他坦白,認罪,并部分賠償潘燕父母親的經濟損失,應該從輕處罰?”
“刑期大概五年。”茵茵說,“被害人否認婚戀糾紛引起的,而是因瑣事,動不動就用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法律嚴懲。”
律師不依當事人的好惡而爲,才是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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