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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鮮花惡魔的約會



紐約超級警貓第123章鮮花惡魔的約會美國的這條法律叫做堡壘原則: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強行,進入并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車),主人、租戶、委托保管人等,有權使用緻命武力來保護其“堡壘”。住宅“堡壘”包括院子和車道。有些州的法律更進一步将工作場所和私人車子都歸入“堡壘”範圍,不可侵犯。

美國的這條法律叫做“堡壘原則”,也叫做“堡壘法”,或者“住宅防衛法”。

該法律規定: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主人、租戶、委托保管人等,有權使用緻命武力來保護其“堡壘”。住宅“堡壘”包括院子和車道。

有些州的法律更進一步将工作場所和私人車子都歸入“堡壘”範圍,不可侵犯。

詳細釋義

有此強大的法律保護,平民百姓不用害怕小偷破窗撬門,明星名人也不用擔心狗崽隊潛入花園了。使用緻命武力,可用鐵棍、尖刀、槍支等。一下子就能要了命。私入民宅的後果不是被打兩下,而是極有可能白白送命,誰還敢冒此風險?

當然,堡壘法有許多具體的條款,不能濫用。

比如:将一個仇家騙到自己的“堡壘”然後“做了”他。那樣的話,就是謀殺了

示例

案件由來

月17日晚上8點多,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16歲的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和一個朋友,去參加萬聖節派對。兩人按地址找到了一個民宅,誤以爲就是他們要找的開派對的地方。按了門鈴。沒有人開門。兩人疑惑地返回路邊停車處,準備離開。就在這時,民宅的車庫門開了,女主人出現在車庫門口。兩人慶幸沒有弄錯地方,快步跑向女主人。女主人害怕地跑進屋裏,告訴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槍。她丈夫,30歲的皮埃斯,提着馬格南手槍出來探究咋回事,看到兩個人朝他迅速走近,于是喝令“别動”。但服部仍然朝他走近,并說“我們來這裏參加派對”。。但是,皮埃斯還是開了槍,服部距離他5英尺,胸部中彈倒下。

皮埃斯回到屋裏,關上門,叫妻子打“911”緊急電話報警。全家不理會外面的呼救,在屋裏禱告。

警車和救護車趕到後,服部已經奄奄一息,數分鍾後因肺部失血過多,回天乏術。

案件

月4日,皮埃斯在他所在地巴頓魯基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1993年5月23日,地方法院經過7天的審訊,12名陪審員一緻認爲,皮埃斯無罪。皮埃斯被判無罪,法律依據是:爲了保護自身和财産的安全,對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緻命武器。

堡壘原則”究竟是怎樣産生的在美國以前曾經發生過一些經典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有的闖入者被擊斃,爲這個也被稱作

“住宅防衛法”的法規做了注腳。爲什麽會有這樣一個原則?在持槍普遍合法化的美國社會,人們将這種原則視爲保護自己安全的一種最終手段。

一個因爲誤會被擊斃的日本學生月17日晚上8點多,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16歲的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和一個朋友,去參加萬聖節派對。

兩人按地址找到了一個民宅,誤以爲就是他們要找的開派對的地方。按了門鈴,沒有人開門。

兩人疑惑地返回路邊停車處,準備離開。就在這時,民宅的車庫門開了,女主人出現在車庫門口。

兩人慶幸沒有弄錯地方,快步跑向女主人。女主人害怕地跑進屋裏,告訴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槍。

她的丈夫--30歲的皮埃斯,提着馬格南手槍出來看究咋回事,看到兩個人朝他迅速走近,于是喝令

“别動”。但服部仍然朝他走近,并說

“我們來這裏參加派對”。但是,皮埃斯還是開了槍,服部距離他5英尺,胸部中彈倒下。

“爲了保護自身可使用緻命武力”皮埃斯回到屋裏,關上門,叫妻子打

“911”緊急電話報警。警車和救護車趕到後,服部已經奄奄一息,數分鍾後因肺部失血過多,回天乏術。

月4日,皮埃斯在他所在地巴頓魯基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

1993年5月23日,地方法院經過7天的審訊,12名陪審員一緻認爲,皮埃斯無罪。

皮埃斯被判無罪,法律依據是:爲了保護自身和财産的安全,對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緻命武器。

“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和法律,作爲保障人身權利和私有财産的一項最低限度的指标,并不是近代的新事物,而是現代人權觀确立以前就已形成的一種原始人權,是中西社會共通共享的古老原則。隻是到了近代以後,東西分流,西方式制度對于這種理念和法律更加發揚光大;東方式制度卻将這種理念和法律摧殘殆盡。經過對私有制的極端破壞,經過住宅的集體化,經過“文革”“抄家”的狂飙,本來源遠流長的“私宅不受侵犯”觀念,已在我們的集體記憶中無迹可尋。

“夜入民宅,非奸即盜”,在傳統中國社會中,本是極爲普遍的觀念

林達在《曆史深處的憂慮》一書中舉過一個案例:一名日本留美學生,在夜間誤入私人住宅,在男主人發出警告後仍然向前“逼近”,被主人開槍打死。但地方法院判決開槍緻人死地的被告無罪釋放,引發日本社會的強烈抗議;經過長時間上訴,上訴法院最終确認被告“使用槍支不當”,但仍然隻是一項輕罪。林達将這個案例作爲引子,引出了關于美國人“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觀念和法律,以及關于美國憲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讨論。

這個案例多年前給了我相當深刻的印象;但現在想來,林達對這一案例的理解,未免局限于現代人權語境和美國語境,而缺乏更廣泛的曆史追溯。以下針對林達的論說,嘗試作一個補充和修正。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中國人而言,林達的“近距離看美國”三部曲,可以視作一部通俗版的《論美國的民主》,與其說我想批評它,不如說我是通過批評它以表示我的敬意。

西方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觀

美國曆史學家A.羅傑·埃克奇的《黑夜史》,是關于西方中世紀社會生活史的佳作,正好爲我們對“私宅不受侵犯”的法律溯源提供了一個曆史參照。

埃克奇指出,在照明條件低劣的時代,古人對黑夜有着精神上本能的恐懼和行動上的客觀困難,故對于夜間的犯罪行爲異常敏感。中古拉丁語就直接用“夜遊的人”一詞特指夜間犯罪者,而英格蘭1285年頒布的《溫徹斯特條例》規定,可以在夜間逮捕一切可疑人物;對于夜間犯罪行爲,尤其是入室偷竊,當時的法律總是傾向于從嚴從重判決,甚至因此放寬在審訊罪犯時的用刑限制,“各種夜晚刑事案件中隻有一種行爲能得到寬大處理:殺死闖入民宅的人。無論是《十二表法》,還是7世紀中葉的《羅薩爾法令》或者1283年《布法西法令》,早期的法典都認同這一基本原則,持同樣觀點的還有聖奧古斯丁和英格蘭的法律。白天構成殺人罪的行爲,到了夜間就成了正當防衛。1743年,日内瓦公訴人拒絕指控一位開槍打死夜盜的農民。除了引用摩西律法外,公訴人解釋說,這位農民在晚上根本無法判斷對方是想偷東西還是想殺人。”也因此,夜間被誤殺是相當常見的危險,例如17世紀英國肯特郡開槍殺人案件中,多數都是家庭自衛過程中發生的,而在法庭上也都被判無罪。此外,類似的論述也見于法國讓·韋爾東的《中世紀之夜》一書。

很明顯,林達所舉的那個案例,也可以納入上述西方法律傳統關于黑夜犯罪的範疇;也就是說,林達對這一案例的解讀,僅僅強調了“私宅不受侵犯”的一面,而忽略了“對黑夜犯罪的正當防衛”的另一面。更重要的是,如果說,日本人被誤殺一案體現了美國“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和法律,那麽,這種“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和法律,也就不是美國的專利,在歐洲中世紀,乃至古羅馬時代———現代人權觀念尚未确定的舊時代———就已經出現了。

其實,由日本留學生被誤殺一案所表現出來的“私宅不受侵犯”觀念,不僅不是美國獨有的,也不是現代獨有的,甚至也不是西方獨有的。

中國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觀

對黑夜的恐懼和防衛心理,中西無異;同樣,在中國古代的法律傳統中,也有着與西方雷同的制度———針對黑夜犯罪的判決從重規則。而且,這類觀念和法律在中國的起源也相當古老。

考古學家陳公柔先生曾有《居延出土漢律散簡釋義》一文,其中分析了居延漢簡中一則關于逮捕法例的條文:“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廬舍捕人。犯者,其室毆傷之,以毋故入人室律從事。”意思是說,禁止官吏夜間進入私宅逮捕犯罪嫌疑人,違反者一旦被私宅主人殺傷,則按照漢律的“毋故入人室”條例處理。什麽是“毋故入人室”條例呢?陳先生指出,《周禮·秋官·朝士》注引鄭司農之說:“盜賊群輩若軍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殺之無罪。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鄭司農所說的“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雲雲,即指當時的漢律,也就是居延漢簡所指的“毋故入人室律”》,法律出版社,)。這就表示,漢代法律不僅規定:無故私入民宅并有犯罪行爲者,殺之無罪;還進而規定:政府官吏夜間禁入民宅,否則殺之亦無罪。此外,《漢書·胡建傳》引托名的《黃帝李法》有雲:“壁壘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謂奸人。奸人者殺。”“穿窬不繇路”意即不走正路而爬牆;這條托名黃帝的法律規則,似乎也是說私入民宅者可殺。

林達在《曆史深處的憂慮》中指出,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關于不得占用民房的條例、第四修正案關于不得任意搜查的條例,其用意“是對政府權力的一種限制。它的目的不是把鄰居擋在外面,而是要把警察擋在外面”;那麽,居延漢簡中那條“禁吏毋夜入人廬舍捕人”的法例,不也是“對政府權力的一種限制”,其目的不也是“要把警察擋在外面”?尤其值得留意的是,鄭司農所說的“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也即漢律所稱的“毋故入人室律”,甚至沒有加上夜間因素這一限制;換句話說,不管白天黑夜,私闖民宅并有犯罪意圖者,皆殺之無罪。這比起《黑夜史》所稱引的西方中古“白天構成殺人罪的行爲,到了夜間就成了正當防衛”的觀念,要更爲激進,更有利于住宅所有者。因此,根據漢律這一條例,說漢代已形成“私宅不受侵犯”的明确觀念和法律,我以爲是毫不過分的。

禁止無故進入私宅的律例,在漢代以後傳承不辍。據《隋書·刑法志》,北齊律例規定“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這顯然延續了漢律的精神。到了唐代,這一條款有所節制,加上了夜間因素的限制,如《唐律疏議》賊律條:“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這是說夜間無故闖入私宅,如果被屋主當場殺死,不論罪。此後,《宋刑統》完全沿襲了《唐律疏議》的條文。《大明律》的相關條例則作:“凡夜無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這與《唐律疏議》、《宋刑統》大同小異;而以後的《大清律例》又完全沿襲了《大明律》這一條文。由此可知,從漢代到清代,對私入民宅在法律上都是明确禁止的。這就意味着,假如那個日本留學生被誤殺的案件發生在古代中國,那麽,殺人緻死的屋主也會像在美國一樣,将被無罪釋放。如果那個案例體現了美國“私宅不受侵犯”的法律精神,那麽,中國古代那麽多禁止“無故入人家”的條例,不也體現出同樣的“私宅不受侵犯”精神?

這種法律觀念在古代中國不是一紙具文,而是真正深入人心的。可舉一則笑話爲證:兩父子都在衙門裏任文吏之職,有一晚父子一起賞月,父親要兒子作詩一首,兒子遂以公文腔調作詠月詩:“憑甚文書離海外?給何路引走天涯?更有一般違法處,夜深無故入人家。”可見以“夜深無故入人家”爲違法,已成爲公衆的普通常識了。

事實上,除了官方條文之外,所謂“夜入民宅,非奸即盜”,也是現代以前中國社會極爲普遍的日常觀念。我嘗試通過網上搜索——也算是用所謂的e時代考據方法,發現這種說法在古代通俗文學中極爲常見。例如:元代喬吉《李太白匹配金錢記》雜劇:“這厮說也說不過,夤夜入人家,非奸即盜,必定是個賊。”明代西湖漁隐主人《歡喜冤家》:“律有明條,夜深無故入人家,非奸即盜,登時打死勿論。”又:“小人在巷中,隻見這個人在人家樓室口搭橋走過,非奸即盜。”清代曹去晶《姑妄言》:“你夤夜直入我内室,非奸即盜。”清代佚名《續小五義》:“深夜入宅,非奸即盜。”佚名《施公案》:“夤夜入院,非奸即盜。”佚名《于公案》:“夤夜入宅,非奸即盜。”清末蘇同《無恥奴》:“你可曉得無故入人家,是有罪名的麽?”更有意思的是,這種說辭在當代港台武俠中尤其俯拾皆是,因爲例子太多,茲不細舉。我想,這一現象其實是個極重要的征兆:“夜入民宅,非奸即盜”的觀念,在港台地區還相沿不絕;而在内地,經過幾十年“大公無私”的思想灌輸和制度示範,從“文革”的“抄家”,到當代的“拆遷”,積非成是,誰還知道禁止“無故入人家”本是吾國吾民的優良傳統呢?誰知道“私宅不受侵犯”也是我們的法律精神呢?

“私宅不受侵犯”觀在當代中國的失落

明白了“私宅不受侵犯”傳統在當代中國社會的失落這一點,我們就能理解,林達對日本人被殺案的認識,對美國憲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認識,都與其立足于中國本土的問題意識有關。正因爲林達也跟我們所有人一樣,都已遺忘了我們這個古老文明的法律傳統,都不知道我們也曾有過禁止“無故入人家”的成文法例,所以才會對美國“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會有那樣深刻的感慨,對日本留學生被誤殺一案會有那樣強烈的思想震撼。林達在書中恰好提到:“我們的朋友塞琳娜,她聽說中國‘文化大革命’有抄家的,她幾乎不相信誰會有這麽大的膽子。我們那時到美國時間還不長,我好奇地問她,你要是遇到這種情況怎麽辦?她毫不猶豫地回答:‘我開槍打死他們’。”美國人震驚于我們的“抄家”,正如有“抄家情結”的我們,也會震驚于美國人可以開槍保衛自己的家啊!

林達式的思路并不孤立,比如先生那篇《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也是如此。劉先生說:“18世紀中葉英國的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發表的一次演講曾這樣形容過财産權對窮苦人的重要性和神聖性: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裏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但是英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不敢跨入這間已經破損了門檻的破房子。……窮人雖窮,但他頭上的片瓦與腳下的立錐之地卻是堂堂國王也不能任意剝奪的。在東方世界,在《紅樓夢》中,相比之下的另一種情形是皇帝指向哪裏,他的‘軍隊’就抄家抄到哪裏。穿靴戴帽的官賊比野賊更爲殘暴、兇惡。任何華廈豪宅,風不能進,雨不能進,但帝王的軍隊、獨裁者的衛兵可以随意進。……正是有了國王也不敢侵犯的财産權的制度安排,才有了後來英國等西方世界的興起。正是由于缺乏這樣的使窮人受益的産權制度安排和對這種産權的進一步的破壞,中國在近現代才走向衰敗,才引發了革命,才引發了改革。”對西方“私宅不受侵犯”觀念的禮贊,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種政治性修辭的美化,也正是針對當下中國的語境而言的,他的用意與林達不約而同,很值得我們的同情和共鳴。可是,從純學理角度看,他将古代中國形容爲“皇帝指向哪裏,他的軍隊就抄家抄到哪裏”的世界,并不符合曆史;他又将中西文明在近代的成敗,僅僅歸因于一個财産權的有無,就更是過于輕率了。

我的基本看法是:從政治角度而言,從君主權力的角度而言,古代中國跟其他古典文明一樣,都不存在真正的政治自由;但從社會角度而言,從日常法律的角度而言,古代中國也跟其他古典文明一樣,都存在着基本的社會自由。而“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和法律,作爲保障人身權利和私有财産的一項最低限度的指标,就是古典式社會自由的一個表現;它并不是近代的新事物,而是現代人權觀确立以前就已形成的一種原始人權,是中西社會共通共享的古老原則。隻是到了近代以後,東西分流,西方式制度對于這種理念和法律更加發揚光大;東方式制度卻将這種理念和法律摧殘殆盡。經過對私有制的極端破壞,經過住宅的集體化,經過“文革”“抄家”的狂飙,本來源遠流長的“私宅不受侵犯”觀念,已在我們的集體記憶中無迹可尋,以緻新生的自由主義者隻會驚詫于友邦“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私有精神了。這并不能證明新生自由主義者的淺薄,隻不過證明了,經過無數思想清洗之後,我們的法律傳統已被割裂,我們的集體記憶已被遮蔽。

最後,附帶說一個有關陳寅恪的轶事以作結束。石泉、李涵先生的《追憶先師寅恪先生》提到:1947年春,國民黨政府以防共爲名,在當時的北平市進行了一次夜間突擊搜查,逮捕了一批嫌疑分子,引起社會各界公憤;有13位大學教授聯名宣言以示譴責,陳寅恪列名其中。作者兩人去看望陳先生時,陳先生對此态度鮮明地說:“我最恨這種事!夜入民宅,非奸即盜!”由陳寅恪的反應,我們可以再次了解到“夜入民宅,非奸即盜”這種法律觀在民間社會的普遍性。

在那個時候,陳寅恪已無法忍受國民黨政府的搜查,而20年後,在他垂死之年,卻親身遭遇了更慘痛的經曆:兩年不斷的抄家,大字報貼到他的床頭,最後被迫搬家……此時的陳寅恪又作何想呢?他在被迫作“口頭交代”時,有“我現在譬如在死囚牢”之語,最能代表他的心境。他的家,還有當時千萬人的家,已從個人的“城堡”淪爲“死囚牢”,所謂“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至此蕩然無存。

美國住宅爲何不裝鐵窗法律稱之的"堡壘原則"

前不久,給上海的一個朋友打越洋電話。他談起入睡前,一定會仔細檢查,确定每扇窗子都緊緊關牢。

“你不是住四樓嗎?”我問。“沒辦法,小偷有本事爬進來的。”

我回上海探親訪友時,發現三四層以下的房子全都窗外有窗,鋼筋鐵骨,密密麻麻,總是讓我産生不好聯想。在美國,很難看到這種“鐵窗”。難道美國沒有小偷?美國當然有小偷。那麽,爲什麽美國住宅不裝鐵窗?不如先來看一個著名的案例。

月17日晚上8點多,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16歲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和一個朋友去參加萬聖節派對,兩人按地址找到了一個民宅,誤以爲就是開派對的地方。按了門鈴,沒人開門,兩人準備離開,就在這時,女主人出現在車庫門口。她丈夫,30歲的皮埃斯,提着手槍出來看咋回事,看兩個人朝他迅速走近,于是喝令“别動”。但服部可能将Freeze聽成了Please,皮埃斯開了槍,服部距離他5英尺,胸部中彈倒下。

警車和救護車趕到後,服部已經奄奄一息,數分鍾後因肺部失血過多,回天乏術。

皮埃斯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但地方法院經7天審訊,12名陪審員一緻認爲,皮埃斯無罪。法律依據是:爲保護自身和财産的安全,對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緻命武器。

美國的這條法律叫做“堡壘原則”,也叫做“堡壘法”,或者“住宅防衛法”。該法律規定: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主人、租戶、委托保管人等,有權使用緻命武力。住宅“堡壘”包括院子和車道,有些州的法律更進一步将工作場所和私人車子都歸入“堡壘”範圍,不可侵犯。

法律允許使用緻命武力來對付侵入者的最基本的條件是:一個侵入者,必須是正在試圖或已經試圖非法地,并且強行,進入并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車。

隻要發現這樣的侵入者,就可以使用緻命武力。打死了他,未必成爲英雄,但肯定無罪。

有此強大的法律保護,平民百姓不用害怕小偷破窗撬門,明星名人也不用擔心狗崽隊潛入花園了。使用緻命武力,可用鐵棍、尖刀、槍支等。一下子就能要了命。私闖民宅的後果不是被打兩下,而是極有可能白白送命,誰還敢冒此風險?

當然,堡壘法有許多具體的條款,不能濫用。比如将仇家騙到自己的“堡壘”然後“做了”他。那樣的話,就是謀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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