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六五新代言



本來以爲這一天算是假日,李明極還打算休息一下,找找狀态。

畢竟長時間的忙碌很容易讓人産生麻痹感,稍微歇一歇再做事可能更有刺激效果。

隻是突然又來了這麽檔子事,李明極幹脆也不歇了,立馬開始準備整曲譜。

簡譜他大概記得,畢竟當初學這首的彈唱就特意記下來了,這樣曲就算是有了;歌詞他當然也記得,直接複述出來就行了。

不過真正要寫的時候,他還是時不時的卡殼。

主要是曲調方面,有些地方拿捏不準,他又希望盡量原曲複述,偏偏記憶比較模糊,最後甚至可能得靠自己慢慢補出來。

當然,這樣會很耗費時間,而做不擅長的事情,又很容易消耗人的精力和耐心。

以前看小說,那些重生回去的人寫歌都好輕松,輪到自己了,李明極才感覺這真是一個大學問。

雖然他之前就想到自己可能沒有辦法走這條路,因爲他沒有超人的記憶,也不是專業學音樂的,隻是記得幾首歌的簡譜,能夠彈唱出來。

但真正等到決定要出歌曲的時候,才知道就算有記憶,想要完整的複制出來都是一件多麽難的事情。

首先,歌曲的成品,也就是發行後大家聽到的樣子,跟最初創作詞曲的時候,肯定是會有較大差别的。

正如王哥說地,就算有完整的詞曲,還需要交給專業的音樂制作人去編曲,伴奏的編排、鼓點的選擇,以及節奏的快慢變化、銜接段的間奏等,都可能影響到最終的成品。

而這些也都是李明極不熟悉的領域,他隻能盡量使自己弄出來的詞曲貼近原作、保留完整性。

但他不會扒譜,記得的簡譜也不知道是不是都對,寫到最後發現怎麽也補不全,幹脆決定放棄了弄曲譜的過程,直接就拿了把吉他,打算就這麽弄一個簡單的彈唱的DEMO。

等錄完再讓王哥幫忙把這交給公司,剩下的讓公司找的專業的音樂制作人去想辦法。

接下來的編曲他可能也是要參與進去的,畢竟隻有他才知道這首歌到底要什麽樣才最合适。

其實也不是說原版就一定是完美的,應該說原版可能是最合适原唱者聲音的,但這畢竟是成功的先例,起碼也是有很重要的參考作用的。

不過他一直信奉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來辦,所以他到時候也隻會提點意見,但如果最終制作人覺得不那樣更好,他也不好去強改。

而且有DEMO,歌曲本身的風格也基本能确定下來,在這個範圍内編曲應該也不會太離譜。

當然指望跟原曲完全一樣是不可能了,畢竟制作人還得要考慮李明極這個歌手的風格,雖然李明極自己現在都不知道自己有什麽風格。

反正經過這次以後,李明極已經打定了主意,以後如非必要的話,絕對不再寫歌了,這實在是太爲難自己了。

甚至連唱歌他都不太想去碰了,雖然這樣不太現實,畢竟要是接了什麽商演、綜藝或是大型晚會啥的,他似乎也隻能上去表演一下唱歌了。

李明極其實還是挺喜歡唱歌的,至少比演戲喜歡,不過有些東西作爲興趣愛好沒問題,要當成職業就很難受了,尤其是在做的并不好的情況下。

同樣都是沒啥基礎的,他還是更願意去拍戲,最起碼你沒演技有一張帥臉放在那裏,舔屏的人還是有一大把。

但你要是唱歌的時候,别人不可能隻看你的臉,一開口直接就血崩,那還玩毛線。

當然了,李明極現在的歌聲沒那麽差,唱功一般但也能是卡拉OK麥霸水準,嗓音條件也算過得去,前世李明極要是有這個聲音,那都敢去學校“校園十大歌手大賽”上面殺一殺了。

接下來這一天就在寫寫停停的錄制中度過,然後到了第二天,榮光的廣告代言邀約,又得去談合同、拍廣告了。

這二者并不相悖,也不一定要分開做,畢竟雙方都有合作的意向的話,應該很快就能敲定協議,然後立馬拍廣告,快的話可能一天就能夠完成了。

代言合同的協商,李明極作爲主體是肯定要參加的。

不過這一次公司帶隊的卻是李明極不認識的一位老總,聽王哥說這位老哥雖然是合夥人,但并沒有在公司擔任什麽職務。

畢竟公司總共就這麽大,合夥人裏面也不都是會經營的人,其他人等着收錢就是了。

這一次他算是以“特派”的身份出來,鑒于以往他就不怎麽參與經營,這一次應該也就是做一個吉祥物和鎮場子的。

這麽算下來,這次做主的其實還是李明極本人,畢竟王哥這個經紀人肯定也是以他爲主,這也算是公司對他地位的尊重了。

應該說能夠做一番事業的也都不是傻的吧,關鍵時刻都能分得清輕重,尤其是在能賺錢的事情上,頭腦特别清醒。

其實公司本來也不是不待見他,隻是大家都想利用他多帶點藝人出來,不然就靠着他一個人撐場面,萬一他哪天真的跑了,他們可就隻能幹瞪眼了。

至于某些所謂的同事有些閑言碎語也是很正常的,隻能都是說内鬥之下,縱容帶來的惡果。

這次他們要去的自然不是榮光公司總部,甚至不是分部,而是榮光廣告部就在平京市這裏設置的一個辦事處。

隔壁正好就是片場,而且一切都準備好了,人員都已經就位,就差李明極這個主角,到時候等到合同确定立馬就可以開始開拍。

這是最大限度的節省時間,也算是向他們這邊表明誠意了。

而更有誠意的,則是合同上标明的代言費用,三年一共一千一百萬元,平均下來每年接近四百萬。

以李明極的行情來說,這個價格絕對是符合身價,又沒有特别離譜。

一般來講,明星的廣告酬勞,得考慮各方面因素,才能有一個明确的定價。

以另一國産手機品牌鴻興爲例,去年他們一口氣打包了國内三位一線男女星的合約,一共也隻花了一千兩百萬,當然合同隻簽了兩年,也就約等于每人每年隻能拿兩百萬。

李明極就算不論人氣,以這兩年拍戲下來的價值,也屬于一線中頂尖那一層。

既然對方給面子,威亨娛樂這邊也不能不識好歹,而李明極在向王哥了解了一番之後,也覺得這樣不錯了,當然還是讓公司談判代表争論了一番。

代言費沒問題,但是其他條件還可以争取,比如說如果在合約期間銷售量提升,是否能觸發獎勵機制。

按照百分比的上漲,若是銷售額增加百分之五,就能獲得額外獎勵,然後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點獎勵也會跟着增多。

當然還得設置一個上限,雖說很可能根本用不到,但榮光肯定也要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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