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比賽通則
第17條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2在第1節和第2節之間,第3節和第4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3半時間的休息時間應爲15分鍾。
4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爲打破平局,需要一個5分鍾的決勝期或多個這樣的5分鍾來繼續比賽。
5在所有的決勝期中,球隊應朝向第3節和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第18條比賽開始
1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球隊(主隊)應有球籃和球隊席的選擇權。
這個選擇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至少20分鍾告訴主裁判。
2在第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他們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作賽前準備活動。
3爲進行第3節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籃。
4如果某一球隊在場上準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
5在中圈跳球,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比賽正式開始。
第19條球的狀态
球可能是活球或死球。
1球成活球,當:
·跳球中,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罰球中,裁判員将球置于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擲球入界中,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2球成死球,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籃時。
·球呈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在一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入球籃,且該次罰球後接着有:
--另一(多次)罰球時。
--進一步的罰則(罰球和/或擲球入界)時。
·比賽計時鍾信号響以結束每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時。
·球呈活球,24秒鍾裝置信号響時。
·投籃中飛行的球在下述情況後被任一隊的隊員觸及時:
--裁判員鳴哨。
--每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
--24秒鍾裝置信号已響。
3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如中籃算得分,當:
·投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鳴哨或比賽計時鍾或24秒鍾裝置信号響時。
·罰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因除罰球隊員之外的任何規則違犯而鳴哨時。
·隊員在做投籃動作并仍控制着球時發生對方隊員犯規,并且他完成犯規發生前已開始的投籃連續運動。(規則修改:原“對方隊員對他犯規“現修改爲“發生對方隊員犯規“)
第20條隊員和教練員的位置
1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着的地面所确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當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
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标定罰球區的各線。
2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确定與一名隊員的位置的确定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于的地面一樣。
第21條跳球
1定義
1在球場的任一圓圈内,當裁判員在任何兩名互爲對方隊的隊員之間将球抛起,跳球發生。
2當雙方球隊各一名或多名隊員用一手或兩手牢牢地握在球上,以緻如不采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球時是争球。
2規定
1一節或決勝期的開始,應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爲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2當宣判一起争球,或當宣判一起雙方犯規且其結果是跳球時,應在就近的圓圈,在所涉及的兩名互爲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如果有2名以上隊員涉及争球,應在由裁判員所指定的高度大緻相同的兩名互爲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跳球。
3在任何(除上述第或2款)情況中(包括一個活球停留在球籃支架上時),比賽由跳球重新開始時,應在就近的圓圈,在任何兩名互爲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當導緻跳球的情況發生時,這兩名互爲對方隊的隊員必須是已在球場上。
4當跳球的就近圓圈不能被确定時,跳球應在中圈舉行。
3程序
1每一位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他的球隊本方球籃的半圓内,一腳靠近圓圈的中線。
2然後裁判員應在跳球隊員之間将球向上(垂直地)抛起,其高度超過任一跳球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3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後,它必須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手拍擊。
4在球被合法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被一名非跳球隊員觸及、或觸及地面、球籃或籃闆前,任一跳球隊員不得抓住球或觸球超過兩次。
6在球已被合法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能在圓圈線上或超過圓圈線(圓柱體)。
7如果球沒有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拍擊而觸及地面,則應重新跳球。
8如果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立其中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9如果被指定的跳球隊員因受傷、已達他的第5次犯規或被取消比賽資格必須離開比賽,則他的替補隊員應跳球。
如果沒有有效的替補隊員,由隊長指定的任一隊員應跳球。
第,3,4,5和6款的違犯是違例。
第22條如何打球
1在籃球中,球隻能用手來打。
2帶球跑,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球,或用拳擊球是違例。
3球偶然地接觸到腳或腿,或腳或腿偶然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第23條控制球
1當一名隊員正持着或運着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爲隊員控制球。
2當某隊的隊員控制一個活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爲球隊控制球。
3在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或球成死球或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離開隊員的手之前,是球隊繼續控制球。
第24條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1隊員開始運動通常先于球離手,并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他将球投、扣或拍向對方的球籃已開始了得分嘗試時,爲投籃動作開始。投籃動作繼續到球離開投籃隊員的手爲止。嘗試得分的隊員的手臂可能被對方隊員抓住,從而阻礙他得分,隻要被裁判員認爲他是在做得分嘗試。在這種情況下球離開隊員的手不是本質的。(規則修改:原“縱然“現修改爲“隻要“)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系。
2就騰在空中的投籃隊員而言,投籃動作繼續到完成該嘗試(球離開隊員的手)并且該隊員的雙腳落回地面。
然而,當球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球隊控制球結束。
3一個被認爲是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的犯規,根據裁判員的判斷,該犯規必須發生在隊員投籃嘗試中他的手臂和/和身體的連續運動已經開始之後。連續運動:
·當球在隊員手中停留并已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時開始。
·須包括隊員在投籃嘗試中的手臂和/或身體運動。
·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運動則結束。
如果關于連續運動的标準是如上所述,則該隊員被認爲是在做投籃動作。
第25條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1定義
1當活球從上方進入球籃并停留在球籃内或穿過球籃是球中籃。
2即使有極少部分的球體在籃圈中并在籃圈頂水平面下時就認爲球在球籃中。
2規定
1球進入球籃,對投籃的隊按如下計得分:
·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
·從2分投籃區中籃計2分。
·從3分投籃區中籃計3分。
2如果隊員意外地将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得分應被記錄,如同對方球隊的隊長得分。
3如果隊員故意地将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這是違例,中籃不計得分。
4如果隊員使球從下方進入球籃,這是違例。
第26條擲球入界
1一般原則
1每當球進入球籃,但該投籃或罰球無效,則随後的擲球入界應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執行。
2由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引起的罰球之後,随後的擲球入界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場執行,不管最後的或僅有的罰球是否成功。在中場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應将雙腳騎跨在中線的延長部分,并有權将球傳給位于賽場任一處的隊員。
3控制活球球隊的隊員或擁有擲球入界權利的球隊隊員發生了侵人犯規後,随後的擲界外球應由非犯規球隊從違犯的就近地點執行。
4裁判員可以将球抛或反彈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隻要:
·裁判員距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超過3或4米。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确地點。
·将要獲得控制球的球隊不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2投籃成功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後:
1得分球隊的任一名對方隊員應在中籃得分的端線處擲球入界。
這也适用于中籃後的一次暫停或任一比賽的中止之後,在裁判員将球遞交給隊員或将球置于他可處理後。
2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可橫向移動和/或後移和/或可将球傳給站在端線上或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但是,當界外第一位隊員可處理球時,5秒鍾計算開始。
3在球穿過球籃後,執行擲球入界隊員的對方隊員不得觸及球,偶然地或本能地觸球是可諒解的,但如果在最初的警告後,擲球入界被對球幹擾而延誤,這是技術犯規。
3在違犯或任何其它比賽的中止後:
1隊員應在裁判員指定的違犯或比賽中斷的就近地點執行擲界外球,直接位于籃闆後面的地點除外。
2裁判員必須将球遞交、傳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置于該隊員可處理處。
4規定
1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得:
·在球被另一隊員觸及前,在場上觸及球。
·在球離手前或離手時步入場地。
·球離手超過5秒鍾。
·球離手時,在球沒有觸及界内隊員前使球觸及界外。
·直接使球進入球籃。
·球離手前或離手時,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橫向移動超過1米或向不止一個方向移動。然而,隻要情況許可,沿垂直界線方向後退多遠都可以。
2其他隊員不得:
·在球已擲過界線前,将身體的任何部位超過界線。
·當界線外側擲球入界地點的區域距障礙物少于2米時,靠近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在1米之内。
違犯第4條是違例。
5罰則
将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球入界的地點擲球入界。
第27條要登記的暫停
1定義
球隊的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中斷比賽即是要登記的暫停。
2規定
1每次要登記的暫停應持續1分鍾。
2一次暫停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台的聯系時。
·某隊在對方投籃之前或後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3一次暫停機會結束,當: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4在頭3節的每節中,每隊可準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第4節中準予2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中準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
5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并且沒有宣判犯規後準予的暫停外,應給首先提出暫停的教練員的隊登記暫停。
6一次要登記的暫停隻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暫停請求的信号之前被撤銷。
7在暫停期間,隊員們可以離開比賽場地并坐在球隊席上,被允許在球隊席内的人員可以進入球場,隻要他們留在他們球隊席的附近。
3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應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并用手做出适當的常規手勢。
2一旦暫停機會開始,記錄員應通過發出他的信号,向裁判員指明提出了要登記的暫停請求。
如果某隊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在對方隊投籃得分時,計時員應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鍾并發出他的信号。
3當裁判員鳴哨并給出暫停信号時,暫停開始。
4當在判員鳴哨并招呼球隊回到球場上時,暫停結束。
4限制
1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後或之間不允許要登記的暫停,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爲止。例外: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下一個犯規罰則執行前準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成準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球入界。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别處理。
2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内,在一次投籃成功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得分的球隊不得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3沒有用過的暫停不可帶入下一節或決勝期内。
第28條替換
1規定
在替換機會期間球隊可以替換隊員。
2一次替換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台的聯系時。
·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内某隊已請求了替換,對方隊投籃得分時。一次替換機會結束,當: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第1次或僅有的一次的罰球時。·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3已經被替換的隊員和已成爲隊員的替補隊員,他們分别不能重新進入比賽或離開比賽,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爲止。例外:
·某隊已被減縮到少于5名隊員。
·涉及到糾正失誤的隊員已被合法地替換後坐在球隊席上。
2程序
1替補隊員有權請求替換。他應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替換,并用手做出适當的常規手勢。他應坐在替補席(長凳/椅子)上直到替換機會開始。
2一旦替換機會開始,記錄員應通過發出他的信号向裁判員指明已提出了替換請求。
3替補隊員應停留在界線外,直到裁判員給出替換手勢。
4已被替換的隊員不必向裁判員或記錄員報告。允許他直接去他的球隊席。
5替換應盡可能快地完成。已達第5次犯規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必須在30秒鍾内被替換。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有不合理的延誤,應給違犯的球隊登記一次暫停。
6如果在一次要登記的暫停中請求替換,該替補隊員必須在進入比賽前向記錄員報告。
7一次替換隻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替換請求的信号之前被撤銷。
3不允許替換:
1一次違例後,沒有擲球入界球權的球隊。例外:
·執行擲球入界的球隊已進行了替換。
·登記了任一球隊犯規。
·準予了任一球隊暫停。
·裁判員已中斷了比賽。
2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後或之間,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爲止。例外: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下一個犯規罰則執行前得到替換。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前得到替換。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球入界。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别處理。
3對于涉及到跳球的隊員或罰球的隊員。例外:
·他受傷了。
·他已達第5次犯規。
·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
4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内,某隊已請求了替換,當該隊投籃得分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例外:
·在一次要登記的暫停期間。
·中籃得分的對方隊也已請求了替換。
·裁判員已中斷了比賽。
4罰球隊員的替換
試圖罰球的隊員可以被替換,隻要:
·在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替換機會結束之前請求了替換。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别處理。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球成死球。
如果罰球隊員被替換,對方隊也可以獲得一次替換,隻要該請求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成活球之前提出。
第29條何時一節或一場比賽結束
1當指示比賽時間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号響時,一節、一個決勝期或一場比賽應結束。
2如果當指示任一節或決勝期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号響時,或恰在此前發生一起犯規,作爲那起犯規結果的任何最後的罰球應執行。
第30條比賽因棄權告負
1規定
球隊由于棄權應判比賽告負,如果
·在主裁判員通知後拒絕比賽。
·它的行爲阻礙比賽繼續進行。
·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後15分鍾,球隊不到場或不能使5名隊員入場準備比賽。
2罰則
1判給對方隊獲勝,且比分爲20:0。此外,棄權的隊應在名次排列中得0分。
2對于兩場比賽(主和客)總分定勝負的一組比賽和季後賽(三戰定勝負),在第一、第二、第三場比賽中棄權的球隊應判該組比賽或季後賽因“棄權“告負。這不适用于季後賽(五戰定勝負)。
第31條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1規定
在比賽中,如果球隊在球場上的隊員人數少于2名,該球隊由于缺少隊員應判比賽告負。
2罰則
1如判獲勝的球隊領先,則在比賽停止時的比分應有效。如判獲勝的球隊不領先,則比分應記錄爲2:0,該球隊獲勝。此外,缺少隊員的球隊在名次排列中應得1分。
2對于兩場比賽(主和客)總分定勝負的一組比賽,在第一或第二場比賽中缺少隊員的球隊應判該組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第六章違例
第32條違例
1定義
違例是違犯規則。
2程序
當判定違例時,裁判員在每一個實例中應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緻性,在比賽中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的态度和行爲。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緻性,對于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麽以及宣判什麽對比賽是正确的,要有一種“感覺”。
3罰則
将球判給對方隊員在違例的就近地點從界外擲球入界,直接位于籃闆後面的地方除外。
例外:第5,3,6和4條款。
第33條隊員出界和球出界1定義
1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除隊員以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時,即是隊員出界。
2當球觸及了下列物體即是球出界:·在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
·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
·籃闆支撐架、籃闆背面或籃闆上方和/或籃闆後面的任何物體。
2規定
1在球出界、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而出界之前,最後觸及球或被球觸及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2如果球出界是由于觸及了界線上或界線外的隊員或被他所觸及,是該隊員使球出界。
第34條運球
1定義
1當在球場上已獲得控制活球的隊員将球擲、拍、滾或運在地面上,并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次觸及球爲運球開始。
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即運球結束。在運球的時候球可被擲向空中,隻要隊員用手再次觸及球之前接觸地面。當球不與隊員的手接觸時,隊員可行進的步數不受限制。
2隊員偶然地失掉球,随後在場上恢複控制活球,被認爲是漏接球。
3下列情況不是運球:
·連續的投籃。
·一次運球的開始或結束時漏接球。
·從其他隊員的附近用拍擊球來試圖獲得控制球。
·拍擊其他隊員控制的球。
·攔截傳球并得到該球。
·隻要不發生帶球走違例,将球在兩手之間抛接并在球觸及地面前允許在手中停留。
2規定
在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他在球場上已失去了對活球的控制以後,由于:
·投籃。
·被對方隊員觸及。
·傳球或漏接,然後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第35條帶球走1定義
1當隊員在球場上持着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2在球場上正持着一個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腳(稱爲中樞腳)保持着它與地面的接觸點時爲旋轉。
2規定
1确立中樞腳
·雙腳着地接住球的隊員可以用任意一腳作爲中樞腳。一腳擡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爲中樞腳。
·在移動中或運球中接住球的隊員可以按下述要求停步: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
·一旦另一腳觸及地面時,原先那隻腳成爲中樞腳。
·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并雙腳同時落地,則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并且隊員:
·雙腳同時落地,則任一腳都可以是中樞腳。一腳擡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爲中樞腳。
·兩腳分先後落地,則先觸及地面的腳是中樞腳。
·一腳落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并雙腳同時落地,則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
2帶球行進
·當隊員在球場上控制一個活球并已确定中樞腳後:
------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腳可以擡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得落回地面。
------運球開始,在球出手之前中樞腳不得擡起。
·在停步後,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時:
------傳球或投籃時,一腳或雙腳可以擡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得落回地面。
------運球開始,在球離手前哪隻腳都不得擡起。
3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跌倒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爾後該隊員持着球滑動、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第36條3秒鍾
1規定
1當某隊在場上控制活球并且比賽計時鍾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的限制區内超過持續的3秒鍾。
2隊員在下列情況中應被默許:
·他試圖離開限制區。
·他在限制區内,當他或他的同隊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并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
·他在限制區内已接近3秒鍾時運球投籃。
3爲證實隊員自身位于限制區外。他必須将雙腳置于限制區外的地面上。
第37條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定義
一名隊員在場上正持着活球,這時對方隊員處于積極的防守位置,距離不超過1米,隊員被嚴密防守。
2規定
一名被嚴密防守的隊員必須在5秒鍾内傳、投或運球。
第38條8秒鍾
1規定
1每當一名隊員在他的後場獲得控制活球時,他的隊必須在8秒鍾内使球進入它的前場。
2某隊的後場包括該隊本方的球籃、籃闆的界内部分以及由該隊本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中線所限定的球場部分。
3某隊的前場包括對方的球籃、籃闆的界内部分以及由對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距對方球籃最近的中線邊沿所限定的球場部分。
4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或裁判員時,球進入該隊的前場。
第39條24秒鍾
1規定
1每當一名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一個活球時,他的隊應在24秒鍾内嘗試投籃。一次投籃的構成。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在24秒鍾裝置的信号發出前,球必須離開投籃隊員的手,并且
·球離開投籃隊員的手後,在24秒鍾裝置的信号發出前球觸及籃圈。
2萬一控制球隊在24秒鍾内未能投籃,這應由24秒鍾裝置的信号聲響來指明。
3當一次投籃嘗試臨近24秒鍾周期結束時,在球離開投籃隊員的手後,球在空中時24秒鍾信号響了,并且球進人球籃,應計中籃得分。
2程序
1如果24秒鍾裝置錯誤複位,裁判員在發現時隻要不把任一隊置于不利可立即停止比賽。24秒鍾裝置上的時間應被糾正并把球權退還給先前已控制球的隊。
2如果當某隊已控制球時24秒鍾裝置誤響,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賽。應将球權和一個新的24秒鍾周期判給在24秒鍾裝置響時先前已控制球的隊。關系到幹涉得分和對球幹擾的所有限制應适用。
3如果24秒鍾裝置誤響時沒有球隊控制球,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
第4o條球回後場
1定義
1球進人某隊的後場,當:
·球觸及後場。
·球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後場的隊員或裁判員。
2球被認爲已回到他的後場,當控制球隊的隊員是:
·在他的前場最後觸及球,并且爾後同隊隊員首先觸及球,
--在球已觸及後場後,或
--如果這名隊員接觸後場。
·在他的後場最後觸及球,随後球觸及前場,并且爾後與後場接觸的同隊隊員首先觸及球。這個限制适用于在某隊前場的所有情況,包括擲球入界。
2規定
在他的前場控制活球的隊員不得使球回他的後場。
它不适用于每當罰球後還擁有在邊線中點處擲球入界球權的擲球入界。
第41條幹涉得分和對球幹擾
1定義
1投籃:手中持球,然後擲出通過空中朝向對方球籃。拍:用手把球引向對方球籃。
扣:單手或雙手用力或試圖用力向下使球進入對方球籃。拍和扣也被認爲是投籃。
2當球離開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手時,投籃開始。
3當球處于下列情況時投籃結束:
·從上方直接進入球籃并且停留其中或穿過球籃。
·不再有直接或在球觸及了籃圈後進入球籃的可能性。
·在觸及籃圈後被隊員合法地觸及。
·觸及地面。
·變成死球。
2規定
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在投籃中就發生了幹涉得分:
·當球在下落飛行并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隊員觸及球。
·當球碰擊籃闆後并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隊員觸及球。
·這些限制不适用于球不再有直接進入球籃的可能性或球已觸及籃圈。(規則修改:原“僅适用到”現修改爲“不适用于”)
2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在投籃中就發生了對球幹擾:
·當球與籃圈接觸時隊員觸及球籃或籃闆。
·隊員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并觸及球。
·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觸及球或球籃。
·防守隊員使得籃闆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已妨礙球進入球籃。
3當投籃的球在飛行時,以及在裁判員鳴哨後或比賽計時鍾或24秒鍾裝置信号響後,于涉得分和對球幹擾的所有規定應适用。
3罰則
1如果進攻方發生違例,不判給得分。将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
2如果防守方發生違例,應判給進攻的隊:
·當球在2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2分。
·當球在3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3分。
得分的判給和随後的程序與由于球進入球籃判給得分的處理相同。
3如果雙方球隊的隊員同時發生違例,不判給得分。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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