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2000規則(3)


第七章犯規

第42條犯規

1犯規是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2規定

對違犯者登記犯規并随後按照規則處罰。

第43條接觸

1定義

1在一場籃球比賽中,10名隊員快速移動在一個有限的空間内,身體接觸不可避免。

2确定是否處罰這樣的接觸,裁判員在每一個實例中應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緻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于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緻性;比賽中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的态度和行爲。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緻性;對于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麽以及宣判什麽對比賽是正确的,要有一種“感覺“。

第44條侵人犯規

1定義

1侵人犯規是隊員犯規,含有與對方隊員非法的接觸,無論球是活球或是死球。隊員不得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髋、腿、膝或腳,以及不得将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來拉、阻擋、推、拉、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也不得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

2阻擋是阻止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行進的非法的身體接觸。

3撞人是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持球或不持球的身體接觸。

4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僅防守隊員正試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5拉人是幹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身體接觸。這樣的接觸(拉人)能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6非法掩護是非法地試圖拖延或阻止不控制球的對方隊員在賽場上到達希望到達的位置。

7非法用手發生在防守隊員處在防守狀态,并且手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并保持接觸,以阻止其行進。

8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2罰則

在所有的情況中應對違犯者登記一次侵人犯規。此外:

1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由非犯規的球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犯規的球隊處于全隊犯規處罰狀态時,則應運用第55條(全隊犯規:處罰)。

2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投籃成功,應計得分并判給1次罰球。

·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2次罰球。

·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3次罰球。

·在指示任一節或決勝期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号響時或恰好響之前,或當24秒鍾裝置信号響時,隊員被犯規了,此時球仍在該隊員的手中,爾後投籃成功,不應計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3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爲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占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内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并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腳可以在軀幹前面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要舉起。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與他的高度成比例。

4垂直原則

1在籃球場上,每一隊員都有權占據沒有被對方隊員已經占據的任何場上的位置(圓柱體)。

2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占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内垂直跳起時的上方空間。

3一旦隊員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并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4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内)或有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上方并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内,則不應判罰。

5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得用下列方式與處于合法防守位正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爲他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時或剛投籃之後伸展他的雙腳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5合法防守位置

1一名防守隊員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當:

·他正面對他的對手,并且

·他的雙腳着地。

2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闆垂直地在他(圓柱體)上方伸展。他可将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并在假想的圓柱體内。

6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1當防守控制(持着或運着)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适用。

2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甚至是一瞬間)占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并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3防守隊員必須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而且在占據位置前沒有造成身體接觸。

4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以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髋或雙腿,并通過這樣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5當裁決阻擋/持球隊員撞人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并雙腳着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爲保持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隻要該移動是側向或向後的,不朝向持球隊員。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應被認爲是已經首先在該地點上了。

·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内轉身,以緩和任何沖撞或避免受傷。

如發生上述情況,應認爲持球隊員已經造成了犯規。

7騰空的隊員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2他有權落在球場的另一地點,隻要在起跳和落地地點之間的直接通道,以及落地點,在起跳的時侯尚未被對方隊員占據。

3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并落地,可是他的動量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占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者對此接觸負責。

4在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5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并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8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1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并占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占據的位置。

2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适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占據一個位置,以緻于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不得多于正常的2步。如果一名隊員在占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并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3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爲了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通過,而在他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來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内轉身或将手臂置于身前并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9掩護:合法的和非法。

1當一名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不控制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時,發生掩護。

2合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内)。

·發生接觸時雙腳着地。

3非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4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内做掩護(前方的或側方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以建立掩護,隻要沒有接觸。

5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6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适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不得多于正常的2步。

7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10阻擋

1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他構成了一起阻擋犯規。

2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着對方隊員并随着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3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時,它們必須移到他圓柱體之内。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柱體之外并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11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1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違犯。

2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3當防守隊員處于防守狀态,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并保持接觸,就發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4反複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爲這可導緻粗暴的比賽。

5這是持球進攻隊員犯規:

·爲了獲得利益,用手臂或肘“鈎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爲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爲了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6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爲了下列原因“推開“防守隊員是犯規: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

12居中策應

1垂直原則也适用于居中策應。

位于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對方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2位于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髋将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去幹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第45條雙方犯規

1定義

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爲對方隊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接觸犯規的情況。

2罰則

1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

2比賽應按如下所述重新開始:

·如果在同時投籃有效并得分,應将球判給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從端線擲球入界。

·如果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将球判給該隊在距違犯最近的地點擲界外球。

·如果哪個隊都沒控制球,也不擁有球權,比賽應在距違犯最近的圓圈以跳球重新開始。

第46條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1定義

1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範圍内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侵人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2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貫穿整場的比賽中必須解釋一緻。

3裁判員必須隻判斷動作。

4判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應運用如下原則:

·如果一名隊員不努力去搶球并發生接觸,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在努力搶球中造成過分的接觸(嚴重犯規),則該接觸應被判定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隊員拉、打、踢或故意推對方隊員,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争搶)發生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5反複出現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的隊員必須被取消比賽資格。

2罰則

1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2判給對方隊罰球,以及随後在中場的球權。判給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并再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并沒有得分:按照試圖投籃的地點,2或3次罰球。

第47條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1定義

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随隊人員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爲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2教練員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當:

·由于他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爲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由于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在球隊席上的随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行爲的結果而被累計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b')或3次技術犯規的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記教練員自身('c')時。

3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應由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接替。如果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應由隊長接替。

2罰則

1應給犯規者登記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2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并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裏。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判給對方隊罰球,以及随後在中場的球權。

判給罰球的次數應同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一樣,第2款。

第48條行爲規定

1定義

1比賽的正當行爲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該練員和随隊人員)與裁判員、記錄台人員以及技術代表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2每個球隊應盡最大的努力去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的要求。

3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的精神,應被認爲是技術犯規并相應地處罰。

4裁判員可以通過警告球隊成員或甚至寬容那些明顯是無意的并不直接影響比賽的、屬管理性質的小的技術違紀來阻止技術犯規,除非在警告後重複出現同樣的違犯。

5如果在球成活球後發現了一起技術違犯,比賽應停止并登記一起技術犯規。如同技術犯規已發生在被登記時一樣地執行罰則。在技術犯規與比賽停止之間的時間間隔内無論發生了什麽應有效。

2規定

比賽中可能發生與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相違背的暴力行爲。裁判員應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過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來制止。

1無論何時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随隊人員之間發生了暴力行爲,裁判員應采取必要的行動去制止他們。

2任一上述的人員以十分惡劣的行爲侵犯對方隊員或教練員時,應立即被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必須将此事件報告給競賽的組織者。

3保安警察可以進入球場,隻要裁判員要求這樣做。然而,如果帶有明顯采用暴力行爲意圖的觀衆進入場地,保安警察必須立即于預以保護球隊和裁判員。

4所有其它區域、包括人口、出口、過道、休息室等,由競賽組織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管轄。

5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随隊人員的能導緻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爲。

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爲時,應立即給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警告。

如果重複該行爲,應立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如果該違犯者的姓名沒有出現在記錄表上,應給教練員登記技術犯規,并在記錄表上記作'b'。裁判員所做的決定是最終的,不能被争辯和漠視。

第49條隊員的技術犯規

1定義

1隊員的技術犯規,是不包含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2當一名隊員不顧裁判員的警告或運用如下伎倆是技術犯規:

·沒有禮貌地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涉或觸及他們。(規則修改:原“教練員“現修改爲“裁判員“)

·很可能冒犯或煽動觀衆的語言和舉止。

·戲弄對方隊員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插手妨礙其視覺。

·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

·宣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他舉手後,不正正當當地舉起他的手。

·改變他的隊員号碼,沒有報告記錄員和裁判員。

·由于任何未經批準的原因離開場地。

·懸吊在籃圈上,緻使隊員的重量由籃圈支撐。在扣籃的情況下,隊員可以:

------瞬間并是偶然地抓住籃圈。

------懸吊在籃圈上,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他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

2罰則

1應給該隊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

2應判給對方隊一次罰球。以及随後在中場的球權。

第50條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随隊人員的技術犯規

1定義

1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随隊人員不得無禮貌地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

2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随隊人員僅被允許在球隊席區域内的人員,他們必須留在那裏,下列情況例外:

·在得到裁判員的許可之後,一名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随隊人員可以進入賽場去照料受傷的隊員。

·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于危險中并立即需要照料,他可以不經裁判員的許可就進入球場。

·替補隊員可以在記錄台處請求替換。·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要登記的暫停。

·在要登記的暫停期間,一名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随隊人員可以進人球場向他的球隊成員講話,隻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區域附近。

然而,以比賽用間,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隻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區域内。

·在比賽計時鍾停止時,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去記錄台獲取統計資料。做此舉應是有禮貌的并不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2罰則

1應給教練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

2應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以及随後在中場的球權。

第51條在比賽休息期間的技術犯規

1定義

在比賽休息期間(指比賽開始前的時段〈20分鍾〉和任意兩節間的間隔,半時間的間隔和任一決勝期前的間隔)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在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計時員的結束任一節比賽時間的信号響時,比賽休息期間開始。

在中圈跳球,當球被跳球隊員合法的拍擊開始下一節時,比賽休息期間結束。

2罰則

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一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對該球隊成員作爲隊員犯規登記并應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

它應作爲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一名教練員、助理教練員、隊員------教練員或随隊人員。對教練員登記并應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它不作爲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如果宣判技術犯規超過一起,見第56條(特殊情況)。

3程序

在多次罰球已經完成後,該比賽、該節或該決勝期應在中圈以跳球開始。

第52條打架

1定義

打架是兩名或多名人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随隊人員)之間的相互鬥毆。

本條款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緻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随隊人員。

2規定

1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緻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隊員或随隊人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2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緻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爲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複秩序,隻允許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中,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不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如果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并不協助或試圖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複秩序,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罰則

1不論由于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替補隊員或随隊人員的數量有多少,應給教練員登記一個單一的技術犯規('b')。

2如果雙方球隊的成員在本條的規定下被取消比賽資格并且沒有其它的犯規罰則(見如下第4款),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

3所有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應按3款所描述的并不作爲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4在替補隊員和随隊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之前發生的所有犯規罰則,應按第56條(特殊情況)處理。

第八章一般規定

第53條基本原則

在比賽的任何時候,不論球是活球或死球,每一位裁判員都有獨立宣判犯規的權力。

2對某一隊或雙方隊可能宣判許多犯規。不管罰則如何,應在記錄表上給每一起犯規的違犯者登記一次犯規。

第54條隊員5次犯規

1一名隊員不論侵人犯規和/或技術犯規已發生了5次,應通知本人并必須立即離開比賽。他必須在30秒鍾内被替換。

2先前已達他的第5次犯規的隊員的犯規,登記在教練員名下并應在記錄表上填入“b“。

第55條全隊犯規------處罰

1定義

1在一節中,作爲登記某隊任何隊員的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的結果,已發生了4次全隊犯規時,該隊是處于全隊犯規處罰狀态。

2在任一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所有全隊犯規應被認爲是随後一節或決勝期的一部分。

3在任一決勝期内發生的所有全隊犯規應被認爲是第四節的一部分。

2規定

1當某隊處于全隊犯規處罰狀态時,所有随後發生的對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侵人犯規應被判2次罰球,而不是判給擲球入界的球權。

2如果控制活球隊的隊員或擁有擲球入界球權隊的隊員發生了侵人犯規,這樣的犯規不應被判2次罰球。

第56條特殊情況

定義

在一起犯規或一起違例後的同一個停止比賽計時鍾期間又發生了一起或多起犯規時,可能出現特殊情況。

2程序

1應登記所有的犯規,并區分出所有的罰則。

2應确定所有犯規發生的次序。

3雙方球隊所有相等的罰則和所有雙方犯規的罰則應被抵銷。一旦罰則已被抵銷,就認爲它們從未發生過。

4作爲還要執行的最後罰則一部分的擁有球的權利,應取消任何先前的擁有球的權利,因此,這些權利應被剝奪。

5在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或在擲球入界中,一旦球已成爲活球時,那麽該罰則不能再用來抵銷另一罰則。

6所有留下的罰則應按它們被宣判的次序執行。

7如果雙方球隊抵銷了相等的罰則後,沒有留下其它要執行的罰則,比賽應按第2款重新開始。

第57條罰球

1定義

1一次罰球是給予一名隊員在罰球線後的半圓内,在無争搶的情況下得1分的機會。

2由一起單一的犯規罰則帶來的所有罰球被定義爲一個罰球單元。

3一次罰球和其中包含的活動結束,當球:

·從上方直接進人球籃并停留其中,或穿過球籃。

·不再有直接或球觸及籃圈後進入球籃的可能性。

·在已觸及籃留後被一名隊員合法觸及。

·觸及地面。

·成爲死球。

4随着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當球已觸及籃圈後,在進入球籃前被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合法觸及,此嘗試改變了球的狀态并成爲一個2分投籃。

2當宣判了一起侵人犯規,其罰則是判給罰球時:

1受到侵犯的隊員應執行罰球。

2如果受到侵犯的隊員被請求替換,在離開比賽前他必須執行罰球。

3如果被指定執行罰球的隊員由于受傷、已達他的第5次犯規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必須離開比賽,他的替補隊員應執行罰球。如果沒有有效的替補隊員,隊長可指定任一隊員執行罰球。

3當宣判了一起技術犯規時,可由對方球隊的隊長指定的任一隊員執行罰球。

4罰球隊員:

1應在罰球線後并在半圓内占據一個位置。

2可用任何方式罰籃,在此舉中,球不觸地面、從上方進入球籃或球觸及籃圈。

3從裁判員将球置于他可處理時起,在5秒鍾内應将球離手。

4不得觸及罰球線以及超過罰球線的比賽場地,直到球已進入球籃或已觸及籃圈。

5不得做假動作罰球。

違犯第4款是違例。

4罰則

如果罰球隊員發生了一起違例:任何其他隊員在此以前、同時或之後發生的任何其它違例應不究并不判給得分。

應罰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除非還要執行後續的罰球。

5在位置區的隊員

1位置區的占據:

·最多5名隊員(3名防守隊員和2名進攻隊員)可以占據被看作是1米深的罰球位置區。

·限制區兩側的第一位置區,應由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占據。

·隊員們應交錯站位,隻占據他們有權占據的位置區。

2在罰球位置區内的所有隊員不得:

1占據他們無權占據的位置區。

2在球離開罰球隊員的手前進入限制區、中立區域或離開位置區。

3當球在飛往球籃的途中,在球觸及籃圈前或明顯不會觸及籃圈之前觸及球。

4當球與籃圈接觸時觸及球籃或籃闆。

5從下方穿過球籃并觸及球。

6在還有後續罰球的任一罰球中,在球有進入球籃可能性的時候觸及球、球籃或籃闆。

7在球離開罰球隊員的手之前,一旦球已成爲活球時,從他們所确立的位置中移動。

3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不得:

1用他的行爲擾亂罰球隊員。

2當球在球籃中時觸及球或球籃。

3當球在飛行中使得籃闆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此舉阻礙了球進入球籃。

違犯第5款是違例。

4罰則

1如果罰球成功,且在位置區内的任一隊員違反了第,,2,7或1款,該違例應不究并應計得分。

2如果罰球不成功,且違反了第1,,2,7或3二款,是由:

·罰球隊員的同隊隊員:應将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

·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應判給罰球隊員補罰一次。

·雙方球隊: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

3如果違反了第3,4,5、5,2、6,2或3款,是由:

·罰球隊員的同隊隊員:不能判給得分并應将球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

·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應認爲該罰球成功并判給得1分。

·雙方球隊:不能判給得分,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

4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如果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違反了第3款,應認爲罰球成功,判給得1分,并給發生違例的隊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

5如果獲得1次以上的罰球,隻有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發生違例時,才判給擲球入界或跳球的罰則。

6所有沒有在罰球位置區内的隊員應:

不得用他們的行爲擾亂罰球隊員。

2留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之後,直到球觸及籃圈或罰球結束。

違反第6款是違例。

3罰則見上述第4款。

7在一起罰球後接着有另一罰球單元、一次擲球入界或一次跳球的期間:

1隊員們不應占據位置區。

2所有的隊員應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之後。

違反第4款是違例。

3罰則

見上述第4款。

第58條可糾正的失誤

定義

如果某條規則被無意地忽視,并僅導緻下列情況時,裁判員可以糾正某失誤:

1判給不應得的罰球。

2充許不該罰球的隊員執行罰球。

3沒有判給應得的罰球。

4裁判員不正确地判給得分或取消得分。

2程序

1要糾正上述提到的失誤,必須在失誤後且開啓比賽計時钏後的第一次死球後球成活球前被裁判員發現或引起裁判員的注意。那就是:

發生失誤------所有的失誤發生在一個死球期間。球成活球------失誤可糾正。

比賽計時鍾開啓或繼續運行------失誤可糾正。死球------失誤可糾正。球成活球------失誤不再可糾正。

2發現一起可糾正的失誤時,裁判員可立即停止比賽,隻要不把任一隊員置于不利。如果在比賽中發現了失誤,記錄員爲了停止比賽,必須等到第一個死球時發出他的信号去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3在失誤的認可之前,已發生的任何得分、用去的時間和附加的行爲,不應被取消。

4在某失誤已被發現後并仍可糾正時:

·如果在失誤的糾正中涉及到的隊員,已被合法替換後坐在該球隊席上(不是因已被取消比賽資格或已達他的第5次犯規),他必須重新進入比賽場地去參加糾正失誤(此時他成爲一名隊員)。

在完成糾正後,他可以留在比賽中,除非已再次求了一次合法的替換,在此情況下該隊員可以離開比賽場地。

·如果該隊員由于已達他的第5次犯規或被取消比賽資格已被替換,他的替補隊員必須參加糾正失誤。

5在失誤糾正之後,比賽應在糾正失誤而被中斷處重新開始。應将球判給發現失誤時擁有球權的隊。

6主裁判員已在記錄表上簽字後,可糾正的失誤不能被糾正。

7記錄員記載内容(包括比分、犯規次數或暫停次數)的任何失誤或錯誤不是可糾正的失誤,可由裁判員在主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字前的任何時候予以糾正。3例外:

1如果失誤造成不應得的罰球或不該罰球的隊員執行罰球,作爲失誤的結果而執行的罰球和其中包含的所有活動應被取消,除非在失誤後的活動中宣判了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2如果失誤造成不該罰球的隊員執行罰球或沒有判給應得的罰球,并且如果自失誤發生以來,球權沒有被改變,則在失誤被糾正後,應如同正常的罰球後一樣地重新開始比賽。

3如果失誤造成沒有判給應得的罰球,在錯誤地判給了球權之後,如同一隊得分,則該失誤應不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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