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901年7月,“新政”實施兩年,雖然其間困難重重但還是取了重大的成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經濟的自由。
這樣說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傳統或封建的中國沒有現代意義的自由。
中國人獲取自由是由經濟領域開始的。就傳統經濟領域而言,中國人當然可以經營農業、商業和手工業。可是,有個障礙迎面而來:财産所有權的限制。《大清律》承襲傳統,明确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别立戶籍,分異财産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别立戶籍,分異财産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私财,禮也。居喪則兄弟猶侍乎親也,若遂别立戶籍,分異财産,均爲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
這是嚴重壓抑經營積極性的規定。更爲嚴重的是原來清庭爲新經濟的發展設置了種種障礙。突出的表現是辦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業,一律實行批準制,往往相應設置壟斷特權,不準民間資本自由進入。
例如,19世紀國際貿易的主導商品是紡織品。它和鴉片是19世紀中國外貿入超的主要因素。爲與外商争利,70年代開始,朝野有關人士就着手籌辦紡織廠。1878年上海機器織布局開車生産,這是中國人自己辦的第一個棉紡織廠。從1872年李鴻章批準籌辦起算,幾經折騰,整整曆時4年。1872年,爲辦這麽一個廠,李鴻章特地上奏,并經皇帝批準,給予該局十年專利,“十年之内隻準華商附股搭辦,不準另行設局”。1882年左宗棠在福州籌設織布官局,不得不緻電李鴻章協商:“閱《申報》載,上海布局經尊處奏準:‘十年之内,不準另行設局’;是否專指上海而言?閩設官局本與商局有别;且進口布多消旺,斷非滬局所能遍給,閩給閩用,猶恐不給;當不至侵滬局之利。望速電複。”李鴻章的答複是:“閩設官局,距滬較遠,似無妨。”照“不準另行設局”的規定,雙方的說辭都經不起推敲。李鴻章和左宗棠是當時權勢最大的兩位總督,在人治社會官場文化的氛圍中,矛盾順利化解了。
但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其他人辦企業,就沒有那麽幸運了。郭嵩焘是大清帝國第一位駐外使節,二品大員。黯然回國退休後,他在給李鴻章的信中說到這麽一件事:“輪船之爲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習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難在士紳;十年以來,阻難專在官。凡三次呈請······獨不準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出面籌辦的,已籌集資本兩萬餘,這個航運公司還是辦不成,因爲有上海的輪船招商局!
這兩個例子帶有普遍性。說到底,這是制度問題:傳統中國沒有經濟自由。因此,各行各業要辦點當時的新經濟,無不碰到官方批準這一難關。
這個障礙是怎樣打破的?1895年7月19日,清庭根據劉飛揚的奏請,發了一道上谕:“疊據中外臣工條陳時務……如修鐵路、鑄鈔币、造機器、開各礦、折南漕、減兵額、創郵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大約以籌饷練兵爲急務;以恤商惠工爲本源。此應及時舉辦。”以這一聖旨爲标志,清庭的經濟政策從壓制私人資本即剝奪國民的經濟活動自由,轉變爲“恤工惠商”即力求保護和扶植私人資本。阻力和困難仍然不少,但大體是朝着這個方向前進的。
如果從1865年辯論要不要學西方借法自強算起,朝庭内部整整争論了30年,才得出這麽一個結論。更主要的是鴉片戰争以來曆經6次内外戰争,特别是甲午戰争的先期失敗,清庭意識到經濟政策不能不神作書吧出重大調整。用當時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轉發而流傳甚廣的奏章的話來說是:“今日即孔孟複生,舍富強外亦無治國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無緻富強之術。”換句話說,生死存亡迫使清庭不能不放松控制,讓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經濟自由。不過,這一權利的法制化,是1899年起,接連頒布《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後的事。其中規定“凡設立公司赴商部注冊者,務須将創辦公司之合同、規條、章程等一概呈報商部存案。”與國際慣例一樣,辦企業僅須登記注冊即可。
與此同時,現代财産所有權亦相應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訴訟法》在“判案後查封産物”一節中規定:“凡封票紙查封被告本人之産物,如産物系一家之公物,則封本人名下應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連。”“凡左列各項不在查封備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屬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孫所自得之物。”這表明财産所有權已從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轉變爲以個人爲本位。盡管這一規定要不僅在打官司時管用,并要成爲全社會的習慣仍須假以時日,但這些法律條文的出現,就意味着法律上開始承認個人财産權的正當性。
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是制度。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長和資金積聚的強大推動器;反之,則資金消散、人才流失。從1899年至1901年,有很多制約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官僚和享有特權的外國資本;厘金和其他苛捐雜稅;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後帶來的政府官員腐敗;等等。
但兩年時間,民族經濟仍有不俗的表現。除已經高速發展的兩江和台灣外,民族資本工業發展開始大發展,全國興起投資興辦實業的熱潮,其他經濟事業發展也比較順暢。主要的一條是朝庭不再愚蠢地堅持以官辦或官督商辦的壟斷經濟爲路向,扶植和獎勵私人資本,建立自由的市場經濟制度;加上工資和原料低廉;市場廣闊;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帶來的不利因素的影響。
更值得重視的是經濟自由對人的解放的重要意義。沒有經濟自由,隻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權利就失去基礎。不過,由于中國傳統觀念中把公私之分視同善惡之别;加上改良派并未重視思想的宣傳;經濟自由的極端重要性,沒有被改良派深刻認識。再加上如貪污腐敗和朝庭“新政”人才的匮乏導緻效率奇低等,這就爲日後的清朝的滅亡留下了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