茵茵代理郝元木業公司訴薄歐信息服務公司借款糾紛案。法院判決薄歐信息服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郝元木業公司借款135087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郝元木業公司老闆利先生來到茵茵辦公室。
“茵茵律師,法院判決到現在已經過去35天。”利先生說,“薄歐公司既沒有上訴,也沒有履行判決書的義務。我們該怎麽辦?”
“申請執行。”茵茵說,“尋找薄歐公司的房産、車子、存款、債權、債券、股權等有形及無形的财産。”
“要自己去尋找對方公司的财産。”利先生問,“這個難度很大。這官司打了一年,對方公司要有财産,早就轉移,轉移不了,也早就買了。”
利先生對法院判決書的效力存疑,認爲法院判決是做做樣子,給當事人看看而已,并不能解決公司的實際問題。
“利先生,這個證據好找。”王建看出利先生的擔憂,“你既然當初願意借錢給對方,那對方與你應該很熟,既然對方與你熟悉,那麽,你就知道對方一些銀行賬号,甚至對方車子、房産等。隻要你提供對方銀行賬号,房産地址等,我們馬上可以申請執行。”
聽完王建這些話,利先生心裏如釋重負,把雙腿向前伸直,又收回來。
“好吧,等一下,我把我知道他的銀行賬号寫給你們。”利先生說,“薄歐信息公司,在市中心有一套商業房産,當初買時,花了一千萬左右。現在肯定價值超過一千四百萬。”
“請把房産地址告訴我們。”王建說,“我們去房管局查一下,看房屋所有者是否爲薄歐信息服務公司。如果結果屬實,馬上可以申請執行。”
利先生寫好房産地址及薄歐公司的銀行賬号,送給王建。
茵茵與王建到房産管理核實中心廣場路257号房屋所有者确實爲薄歐公司。兩人回到律師辦公室,眼看本案快要結案,感覺輕松了很多。這樣,一來對自己當事人有所交代,二來對那些不遵守合同的人,國家會強制他履行義務。
申請執行書送交法院後,法院依職權調查後,發現房屋無抵押、房屋所有權人就是薄歐信息。于是查封該房屋,并指定薄歐信息在七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否則法院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六日後,案外人奚蔺公司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原來,薄歐信息公司在三年前與奚蔺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協議》。薄歐信息公司向奚蔺公司購買電子信息産品一批,價值九百萬元,薄歐信息公司逾期未付款。在去年一月,奚蔺公司起訴到市東區法院,東區法院曾執行過一次,東區法院也查封該房屋,後由于薄歐信息公司與奚蔺公司達成執行和解,該房屋撤銷查封。
近段時間,奚蔺公司因薄歐信息公司受欺詐而達成和解協議爲由,東區法院根據奚蔺公司人的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由于案外人奚蔺公司執行異議成立,郝元公司的執行不得不停止。
利先生到茵茵辦公室問案件執行到何種程度,茵茵實話實說。
“薄歐公司老闆真厲害,有這麽多外債。”利先生說,“這裏比有假。我是不相信,他一個小小的公司,不需要這麽多資金。這筆錢,他早就不想還,那他就是詐騙。”
利先生比較了解公司運作,什麽公司需要多少資金支撐。超過這個範圍,很有可能公司負責人在玩貓膩。
王建查了薄歐信息公司的業務範圍爲信息咨詢,信息服務,軟件開發等。奚蔺公司公司的業務範圍爲電子信息産品加工、制造、貿易等。三年薄歐信息公司與奚蔺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協議》,價值九千萬。
“薄歐信息公司與奚蔺公司《貨物買賣協議》是虛假的。”茵茵說,“但目前還是猜測,沒有證據。這是從兩家公司的業務範圍來分析。薄歐信息公司根本不需要奚蔺公司的産品,所謂的《貨物買賣協議》就不存在。既然該《貨物買賣協議》不存在,那麽這兩家公司的訴訟,便是虛假訴訟。隻要有證據,就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也有這種可能。”王建說,“薄歐信息公司與奚蔺公司《貨物買賣協議》,可能實際是借款協議,而寫成貨物買賣協議。這類案例還比較多。”
“王建,把我們對本案及薄歐公司與奚蔺公司貨物買賣糾紛案的一些看法,打印出來,送給劉律師,看他有沒有好的建議。”茵茵說。
第二天,王建去劉律師辦公,劉律師提給一份文件。王建一看,這是昨天自己親自送過來,不過,最下方還是多了一下黑色的字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虛假訴訟的案件事實與法律關系往往是假的,證據也往往是假的。但律師無權調查,公安也無權調查。隻有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茵茵提供一些證據,向檢察院申請《薄歐公司與奚蔺公司貨物買賣糾紛案》建議。後檢察院通過調查核實,挖出該案件的真實面目薄歐公司爲了規避法院執行中心廣場路257号房屋,與奚蔺公司定力虛假合同,又進行虛假訴訟,奚蔺公司申請執行後,兩家公司又達成虛假執行和解,當有其他執行人申請執行時,奚蔺公司一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迫使其他執行人無法申請執行該财産。
公安機關根據檢察建議,立案偵查薄歐公司、奚蔺公司,依法刑事拘留相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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