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喜清,你被逮捕!”
7月8日,何喜清清楚楚地記得是進看守所的第九天,在訊問室,兩名公安從包裏拿出一張紙,遞給他,叫他簽名、按手印。
何喜清一看,廣山市東區公安局逮捕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經廣山市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茲派我局偵查人員廣山1、廣山2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何喜清執行逮捕。
看到故意殺人罪,這幾個字,何喜清腦海裏閃過,在德零小學,自己不就是和前妻吵吵鬧鬧,用刀子紮了她幾下,怎麽就成了故意殺人罪。
“我沒有殺人,我不簽字。”
“簽不簽字,是你的自由。我們是來通知你-你已經被逮捕。有任何意見可以向看守所上班的檢察官反映。”
兩名公安迅速收好逮捕通知書,匆匆離開看守所。
晚上,何喜清躺在床上,想起與前妻鍾小梅從相識到結婚、生子的情形。雖然後來兩人感情不好,離了婚,但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殺死她。
十年前夏天,媽媽的媽媽既我的外婆六十大壽,全家人去拜壽。按照外婆家的習俗,生日宴上的禮物,由做女孩的出資購買。我媽媽有三個兄弟,沒有姊妹,外婆生日宴上的禮物自然我媽媽一人購買。
生日宴禮物,我媽媽三天前,在鎮上一家店鋪預訂好了。由于到外婆家還有五公裏的農村毛公路,于是雇請一輛小四輪,把禮物送到到外婆家。
當小四輪在店鋪門前一停下,我就跳到車上。發現車裏還有一個女孩子,大約二十來歲。我偷偷地看了幾眼,長發披肩,身形苗條,五官端正,氣質高雅。我大膽一問,原來是司機的二女孩,叫鍾小梅。
小四輪車上兩邊,各有一條長木闆,當有人時,可以做凳子。我挨着鍾小梅坐着,我家人坐在對面。剛開始,我們都沒有說話,車行駛約十分鍾後,沈默還是鍾小梅打破了。
“阿姨,你媽媽生日?”鍾小梅問我媽媽,“你們一家人都去?”
“是我外婆六十大壽。”我搶着說,“你也可以去。”
聽到我這樣說,我爸媽心裏樂開了花,臉上露出自然的微笑。而我也嘿嘿的笑。
“沒問你。”鍾小梅嘴巴翹得老高,明顯不高興,“不說話,沒有當你是啞巴。”
“請你爸爸幫忙,有現成的飯菜,吃飯時間到了,一起吃飯,不耽擱時間。”還是爸爸說話又水平,“如果姑娘肯賞個臉,多人多一雙筷子而已。”
“你們帶着禮物去祝壽,跟平常吃飯不一樣。這份熱鬧,我可湊不起。”鍾小梅說,“況且,無功不受祿。
遠處傳來鞭炮聲,我知道離我外婆家不遠了。
“我從高中畢業起,我就喜歡湊這個熱鬧。隻要哪裏有機會,我就上桌子吃飯。别人總認爲我是他們的親戚或朋友。我看着鍾小梅說。
車到外婆家門口,我父親邀請司機與鍾小梅一起吃飯。司機也是個很随和的人,也沒說什麽,滿口答應。鍾小梅還是不同意,在其父親的勸說下,扭扭捏捏地與我們坐在同一張桌子旁。
吃飯時,我坐在鍾小梅的對面,她與其父坐同一條凳子,我偷偷地看了她幾眼。在這種場合,我對他們非常客氣。酒席開始時,我拿水果、瓜子、煙隻送到他們手上送。隻有這樣,在心裏才能拉近彼此的距離與隔閡。也顯示我的待人素養。
上了五個菜,我們這一桌就開始吃飯。我父親以主人的身份,給司機父女倒飲料。司機也毫不客氣,盡情享受酒席上的美味佳肴,吃得滿頭大汗,時不時地用餐巾紙抹抹嘴巴。在席間與我父母親談得甚歡,隻見他們哈哈大笑的聲音。
我瞟了幾眼鍾小梅,她好像不餓或者害羞,不情願地拿起筷子,夾了一根菠菜,慢吞吞地塞進嘴裏,上下嘴巴二十秒鍾合攏一次。後夾了幾粒米,放到嘴裏,細嚼慢咽起來。
被害人張某1傷後在行唐縣中醫院住院病曆和診斷證明,證明張某1傷後住院的治療情況。
該院認爲,被告人王新喜爲發洩對被告人張某1的不滿,采取讓其兒子給被害人張某1打電話到學校看望,将張某1騙到春翔小學的手段,在春翔小學院内
持事先購買的折疊刀對張某1的頭、面部、左大腿、左腹部猛刺十餘刀,緻使張某1身體遭受多處傷害,在被害人反抗和被他人制止的情況下,被告人逃脫
,其行爲構成了故意殺人(未遂)罪,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新喜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
人由于犯罪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依法賠償。鑒于被告人本次犯罪系未遂,且在犯罪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
首,可依法減輕處罰;另本案的發生系被告人與被害人因婚姻糾紛産生矛盾所引發,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王新喜犯故意殺人(未遂)罪,判
處有期徒刑六年。
王新喜及其辯護人上訴主要提出,王新喜的行爲應定性爲故意傷害罪;其有自首情節;被害人有過錯。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王新喜犯罪事實及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一緻。
該院認爲,上訴人王新喜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用折疊刀刺中被害人的頭、面部等部位十餘刀,隻是因被害人的反抗及他人的制止,被
害人才未死亡,上訴人王新喜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上訴人王新喜及其辯護人所提其行爲應定性爲故意傷害罪的上
訴觀點,經查,上訴人王新喜使用足以殺人的作案兇器,在作案過程中,刺中被害人的頭、面部等要害部位十餘刀,且有被害人的陳述,故此觀點不予采
納;所提被害人有過錯的觀點,經查無證據證實,故不予采納;所提有自首情節的觀點,一審法院已予以認定且依法減輕處罰,故不再采納。原判認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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