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疑難案件



王建在麗麗律師事務所跟着師傅茵茵,實習一年,考核合格,向司法廳申領了律師執業證,如今也有獨立律師辦公室。

兩個月前,廣山市發生惡性案件,公安發布警情通告,市民悲憤填膺。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歸案,等待的是法律制裁。

犯罪嫌疑人之一郝海,他的父親委托王建律師爲其辯護人。王建通過閱卷,會見被告,已經對案情基本了解。

昨天,市檢察院向中院提起訴訟,郝海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起訴,而王建認爲郝海是非法拘禁他人,罪名應是非法拘禁。律師的天職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确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對刑事案件而言,律師的主要職責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王建是個新手,覺得本案難度大。有必要與茵茵、劉丁山律師讨論、研究。于是,三人約好在劉丁山辦公室一起分析案件。

首先,王建簡介案情:“伍集宗三年前離婚,離婚前家庭财産被老婆卷走,生意也一直處于虧損狀态,爲了還外債,就産生綁架念頭。一人膽量不夠,就找到一個網絡賭棍趙名柴,十賭九輸,趙名柴欠賭債十多萬。兩人密謀,綁架周商郭的小孩周小小。”

“伍集宗按照約定的分工,找到馮騎庾,虛構周商郭欠其五十萬元,兩年分文未還。馮騎庾答應幫其控制周商郭小孩,逼迫周商郭還錢,否則不放人。事成功後,辛苦費5萬元。五天後,馮騎庾按照伍集宗提供的線索,找到周商郭小孩,并騙其到自己住房後,打電話給伍集宗,說小孩已經被控制。”

“伍集宗接到馮騎庾的消息,馬上打電話給趙名柴,并要求馬上實施計劃。趙名柴打電話給周商郭,說‘你小孩在我手裏,馬上打60萬過來,否則,明年的近日就是你小孩的祭日,不要報警。’周商郭明知小孩兩天前去了父母家,但還是不放心,就與父母确認,得知小孩安全無恙,就沒理這件事。趙名柴第二次打電話給周商郭,問錢準備孩了麽。周商郭說了句‘騙子’,就關機了。”

“趙名柴覺得此事不正常,打電話告知伍集宗,伍集宗跑到馮騎庾家,發現是楊隆柯的小孩,不是周商郭的小孩,但此事沒有告訴馮騎庾,仍囑咐馮騎庾好好照看小孩,并拿手機發信息給趙名柴,告訴小孩綁錯了。爾後,小孩要求借伍集宗手機給其父母,伍集宗假裝打不通。”

“伍集宗又與趙名柴商量,決定敲詐楊隆柯50萬。到了晚上,小孩哭鬧要回家,馮騎庾怕鄰居發現,用封箱膠封住小孩嘴巴,綁住手。幾小時後,馮騎庾發現小孩死亡,馬上告訴伍集宗,伍集宗與趙名柴商定放棄敲詐楊隆柯,當夜,趙名柴與馮騎庾将屍體掩埋郊外。”

“清早,趙名柴打電話給楊隆柯,要求馬上備好50萬,送至指定地點,不許報警,否則撕票。”

楊隆柯馬上報警,該案迅速偵破。

“我是馮騎庾的辯護人。”王健說,“檢察院起訴其罪名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

大家沉默了幾分鍾後。

“馮騎庾先非法拘禁罪,後又過失緻人死亡,分别定罪,再數罪并罰。”茵茵說。

“欲知其罪名,先分析其行爲。”劉丁山律師說,“馮騎庾騙小孩離開父親,再實施控制,其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他沒有參與伍集宗、趙名柴的綁架預謀,對其二人的綁架行爲不知情,所以,馮騎庾不能與伍集宗、趙名柴構成共同綁架罪,而是其一人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沒有非法拘禁罪,伍集宗、趙名柴的綁架罪也不成立。馮騎庾的非法拘禁罪是綁架罪的一部分,那麽。這三人在非法拘禁罪範圍内構成共同犯罪。伍集宗、趙名柴即使構成非法拘禁罪也構成綁架罪,這是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綁架罪比非法拘禁罪罪行重,所以伍集宗、趙名柴按綁架罪論處。馮騎庾沒有綁架的故意,僅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所以按非法拘禁罪論處。”

“馮騎庾緻小孩死亡,是故意還是過失?”王建問。

“第一,馮騎庾構成故意殺人罪。”劉丁山律師說,“小孩哭鬧,馮騎庾采取捆綁、封嘴行爲,這具有高度危險,可能造成小孩死亡的結果,可以評價爲殺人行爲。馮騎庾主觀上是知道,但是他持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是間接故意殺人,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小孩的死亡,對伍集宗、趙名柴兩人來說沒有故意、沒有過失,故沒有罪責。也就是說,馮騎庾的殺人故意行爲,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的範圍,小孩死亡結果由馮騎庾一人負責”

“第二,馮騎庾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馮騎庾是成年人,對小孩捆綁、封嘴行爲,他應當預見到自已的行爲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馮騎庾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觀上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故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他們三人約定,照看小孩是馮騎庾的責任,小孩的安全馮騎庾負責,伍集宗、趙名柴均不在現場,無法保證、避免小孩死亡,所以伍集宗、趙名柴不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

“馮騎庾的刑事責任,如何确定?”王建問。

“馮騎庾的行爲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并罰,還是以故意殺人罪一罪論處,關鍵在于馮騎庾的暴力行爲是爲了繼續非法拘禁小孩而實施的,還是另起殺人故意而實施暴力行爲。小孩哭鬧要離開,馮騎庾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用膠帶捆綁其雙手,尤其是使用膠帶将小孩的嘴纏住,該行爲在客觀上具有緻人死亡的高度危險,馮騎庾起碼放任了小孩的死亡,因此,該行爲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成立故意殺人罪。馮騎庾爲了能夠繼續拘禁小孩,防止被他人發覺,導緻小孩被解救,于是實施暴力行爲讓小孩安靜,該情形就屬于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爲繼續拘禁他人而使用暴力,對此就應适用《刑法》第238條第2款後段的規定,對馮騎庾以故意殺人罪一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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