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期墨家彙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認識論、邏輯學、幾何學、幾何光學、靜力學等學科的研究,是謂“墨家後學”(亦稱“後期墨家”),另一支則轉化爲秦漢社會的遊俠。前者對前期墨家的社會倫理主張多有繼承,在認識論、邏輯學方面成就頗豐。
後期墨家除肯定感覺經驗在認識中的作用外,也承認理性思維在認識中的作用,對前期墨家的經驗主義傾向有所克服。
它還對“故”、“理”、“類”等古代邏輯的基本範疇作了明确的定義,區分了“達”、“類”、“私”等三類概念,對判斷、推理的形式也進行了研究,在中國古代邏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戰國以後,墨家已經衰微。到了西漢時,由于漢武帝的獨尊儒術政策、社會心态的變化以及墨家本身并非人人可達的艱苦訓練、嚴厲規則及高尚思想,墨家在西漢之後基本消失。但是根據考古發現最後一代在晚清出現,抗夷而全部滅亡
春秋戰國時期“百家争鳴”中出現的一個重要學派。《墨子》一書是墨子講學時由弟子們記錄後整理而成的。文字質樸無華,缺乏文學性,但邏輯性強,善于運用具體事例進行說理,使說理文章有了很大發展,對後代議論文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創立者爲著名思想家墨子(墨翟[音笛di])。墨翟主張“兼愛”、“非攻”、“尚賢”,與儒家觀點尖銳對立。
墨家是一個宣揚仁政的學派。在代表新型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和儒家相對立的最大的一個學派,并列“顯學”。《韓非子·顯學》記載“世之顯學,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墨子想大大改變周的制度。
“兼相愛、交相利”的社會理想與法律觀:墨家認爲他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強執弱、衆劫寡、富侮貧、貴傲賤的亂世;人民過着“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愛”,應該代之以一個“天下之人皆相愛”的理想社會。
爲了實現這一理想,他們提倡人與人之間互愛互利的“兼相愛、交相利”,反對人與人之間互争互害的“别相惡、交相賊”。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強不執弱、衆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的理想社會。
墨家的法律觀也是以“兼相愛、交相利”爲核心,并服務于他們的社會理想的。他們很重視“法”、“法儀”或“法度”的作用,認爲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必須有“法”,如百工的“爲方以矩,爲圓以規”一樣,否則便将一事無成。
《墨子?經上》說:“法,所若順而然也”,一切都必須順法而行。治理天下、國家當然更應該有“法”。關鍵在于以什麽爲“法”和法什麽?墨家的答複是必須“以天爲法”和“莫若法天”。因爲“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群書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意即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
既要“以天爲法”,則應以天的欲、惡來确定人們的行爲準則。他們借口天對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宣稱“天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這就是說,“以天爲法”,就應以“兼相愛、交相利”爲“法”。
墨家所說的“法”是廣義的,既包括法律、道德等行爲規範,也包括規矩、準繩等度量衡。
他們提出“以天爲法”的目的,是想使“兼相愛、交相利”成爲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惡、功過的統一的客觀标準。
墨家的“法天”,可以理解爲法自然之天,即把他們的“兼相愛、交相利”說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家最後卻轉入“神道設教”,甚至提出這樣的論點“愛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惡人賊人者,天必禍之”;“天子爲善,天能賞之;天子爲暴,天能罰之”。
這樣就把“天”說成是可以賞善罰惡的人格神和淩駕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傳統宗教迷信的力量來實現他們的理想。
因此“兼相愛、交相利”也就成了“天志”,即天的意志,從而披上了宗教外衣。
“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爲了實現“兼相愛、交相利”原則,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張,要求各級正長直到天子必須“壹同天下之義”。
即用“兼相愛、交相利”來統一思想。他們認爲,“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也就是在國家和法律産生之前,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準。“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人人意見不一,“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
因此大家互相争奪、互相虧害,“天下之亂,若禽獸然”。這就需要“選天下之賢可者、立以爲天子”和各級“正長”。然後由天子“發憲布令于天下之衆”,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義”,并讓人民逐級向上報告“善”與“不善”的情況。
使“愛利天下者”,“上得則賞之”;“惡賊天下者”,“上得且罰之”。人民不但要“上同乎天子”,“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而且要服從各級正長“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過則規谏之,下有善則傍(訪)薦之”。這樣就能使“天下治”。
墨家提出這種“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目的在于使“兼相愛、交相利”上升爲國策和法律,以便用國家強制力加以貫徹。他們要求上下“尚同一義”,即要求統治者與人民的是非、善惡标準都能一同于“兼相愛、交相利”。
他們認爲這在他們理想中的古代社會是完全可行的。但當時的現實社會卻并不是這樣,當時的“王公大人”根本不爲人民着想,所以,他們雖主張“上同乎天子”,卻沒有把君權絕對化。
他們擁護愛民的“兼君”,卻反對害民的“别君”。而且認爲君主雖然有權立法,“發以爲刑政”,但必須考察其在實踐中能否“中國家百姓之利”,否則便不可爲“法”。
“不黨父兄,不偏富貴”與“賞當賢,罰當暴”墨家爲了保證“兼相愛、交相利”原則的貫徹,還要求各級正長必須由忠于這一原則的賢者來擔任,因而又提出了“尚賢”的主張。
他們認爲當時各諸侯國治理不好,關鍵在于“不能以尚賢事(使)能爲政”。如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賢事能爲政”,就能做到“民無饑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勞而不得息,亂而不得治者”。
因此,墨家堅決反對周禮規定的宗法世襲制和任人唯親的“親親”原則,也反對維護“禮”的儒家,明确指出“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貴,皆王公大人骨肉之親,無故富貴,面目美好者也。”這些人并不都賢,如果讓其治理國家,“則其國家之亂,可得而知也”。
所以要想治理好國家,就必須“不黨父兄,不偏富貴,不嬖顔色。賢者舉而上之,富而貴之,以爲官長;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爲徒役”。
隻要是“賢者”,“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祿”;如果不賢,即使是貴族也必須“抑而廢之”。其結論就是“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
這種“尚賢”主張,實際上是後來法家要求變世卿世祿制爲非世襲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賢”不同于法家。
墨家的“爲賢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勸以教人”,而法家的尚賢标準是從有功于耕戰出發。由于“尚賢”,墨家在法律上也相應地主張“賞當賢,罰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