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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熊秀一房二擔保



茵茵一到辦公室,就想起熊秀的刑事申訴案,忙去找劉丁山律師。

“劉老,疑難案件來了。”茵茵隊對正在刮胡子的劉丁山律師說,“貸款詐騙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已經執行完畢,當事人一直在申訴,申訴十二年了。”

“申訴十二年,想改判無罪,我沒有這個本事。”劉丁山一邊搖頭一邊說,“近段時間我也很忙,還想請你幫忙,分個案子給你。”

“你是刑辯高手,幫我這個忙。”茵茵懇求道,“這樣的案件,隻有你辦,才不會辜負當事人。”

“别把我看的這麽高!”劉丁山律師笑眯眯,“好,那這樣,你整理整理材料,我參考參考,提點意見。”

茵茵看到王建來劉丁山律師辦公室,就知道熊秀到了。

熊秀一到茵茵辦公室,就說自己是被冤枉的,自己并沒有犯罪,僅僅違反民事法律。

“茵茵律師,我這個案子,我到過很多律師事務所。”熊秀說,“他們一聽,我已經申訴十二年,就沒人理了,但我也沒有責怪他們的意思。我自己的事,非常清楚,我貸款10萬,絕對沒有詐騙的目的,可法院就偏偏判我七年徒刑。”

“影響案件的因素有很多,法官判案是根據證據、事實、法律。”茵茵說,“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錯,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官,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法律有糾錯程序,有錯必改。”

“茵茵律師,你對我案,不了解。”熊秀說,“我把本案所有的細節,從頭到尾,事實求是地講出來。”

熊秀介紹案情,茵茵認真聽,王建在一旁做筆錄。

熊秀說,那是在一九九四年五月,我的一個生意上的夥伴,叫董傅,想承包經營縣裏的水泥預制場。由于資金有限,想拉我入夥,我當時沒同意。後董傅又與我商量,想借我部分房屋爲其作承包抵押擔保。我的房屋房産證中記載建築面積爲500㎡(第一層門面100㎡,第二層和第三層住房面積合計200㎡,第四層住房面積爲100㎡,第五層住房面積爲100㎡)。我的房屋經過估價,價值爲58萬元,承包抵押擔保的房屋爲第二層和第三層住房進行抵押,并承諾每年擔保好處費五千元。承包合同和擔保書公證書經過縣公證處公證過的,我在房産證的複印件和擔保書上署名同意。

一九九七年四月,因董傅未履行承包合同,縣水泥預制場向縣人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法院查封了我的整棟房屋一至五層,但沒有注明查封的房屋面積(實際查封的房屋面積爲熊秀房産證中的500㎡,超出縣水泥預制場申請查封的200㎡)。

法院要我在查封清單上簽字,我在查封清單上簽注“董傅當事人房屋不查封,法院查封超出抵押合同面積300㎡,這是非法執法。”

我房屋被查封後的第二天,我就向政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提交《控告書》,控告董傅在擔保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爲。後來,公安局一直沒有立案偵查董傅,我去問過幾次,公安答複,董傅沒有犯罪證據。

其實,我向農業銀行申請貸款,是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比我房屋查封早了一個多月,農業銀行經過核實房屋後,于4月25日,我以經營煤炭生意爲由與農業銀行簽訂貸款借款合同,用《房屋所有權證》抵押貸款20萬元。于4月27日,借貸雙方在市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了房地産抵押登記手續。5月10日,取得貸款後,我歸還了中心社五個月貸款利息共八千元,其餘的錢見什麽生意好做,就做什麽生意。

縣水泥預制場申請法院執行拍賣我的房屋時,農業銀行提出執行異議,以“熊秀向農業銀行貸款20萬元抵押手續齊備、合法、有效,縣水泥預制場在執行案中的抵押行爲并未辦理抵押登記,該行爲無效,不能對抗農業銀行。”

縣人民法院認爲“熊秀以200㎡房屋作擔保,并經公證處公證,熊秀後向農業銀行貸款20萬元,提供房屋抵押,該行爲屬于重複擔保,故再次抵押無效,于是駁回農業銀行的異議申請。

我的房屋在一九九八年,縣人民法院全部賣給他人,僅剩第五層100㎡。在一九九九年,農業銀行在抵押物被拍賣收回貸款無望情況下,向公安局報案,認爲我涉嫌詐騙。後以貸款詐騙罪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十五萬元,繼續追繳贓款二十萬元。

“這是我的真實故事。”熊秀說,“我講完了,以後的是全靠你們了,我等你們的好消息。”

“把所有的證據、資料、物證原件及其複印件,都放這裏。”茵茵說,“我研究之後,再答複你。”

熊秀高興地離開律師事務所。

茵茵看完熊秀的詢問筆錄、一審、二審、再審判決書、證據、資料後。拿着本案材料,找到劉丁山。

“本案發生在哪一年?”劉丁山邊看材料邊問。

“被指控犯貸款詐騙罪的行爲發生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之前。”王建說。

“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要求。”劉丁山說,“本案應适用1979年《刑法》及1995年全國高官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規定進行處理。”

“《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的第10條的内容。”劉丁山看着茵茵與王建,“誰來解釋一下。”

“《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0條之規定。”王建搶先說,“以非法占有爲目的,有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使用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處以相應刑罰。”

“什麽叫非法?”劉丁山問。

“非法就是違反法律或不合規範。”王建說。

“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或貸款詐騙罪。”劉丁山說,“都需要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行爲。熊秀貸款詐騙主觀故意的直接證據不足、證實熊秀産生貸款詐騙動機的證據也不足、隐瞞查封事實取得貸款的行爲尚不足直接認定爲“貸款詐騙”行爲、證明熊秀具有其他貸款詐騙事實的證據不足。”

“原審判決無論是認定事實、适用法律上均不能認定熊秀實施的行爲構成貸款詐騙罪。”茵茵說。

“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談會議紀要》,關于金融詐騙非法占有的規定,與本案結合起來,誰來談談看法?”劉丁山問。

茵茵說“在案證據顯示熊秀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經開始着手聯系辦理貸款事宜,熊秀隐瞞的是房産被法院查封的事實,而不是其他事實。熊秀在中心社使用合法房産原件作抵押,履行了法律規定和銀行貸款流程手續。紀要中認定爲具有金融詐騙非法占有目的的7種情形之一,即熊秀既沒有僞造貸款證明材料、提供虛假擔保、假冒他人名義貸款或通過行賄手段等違法取得貸款的行爲,熊秀也沒有取得貸款後用于個人揮霍、進行違法使用貸款的活動、隐匿貸款去向、攜款潛逃、惡意拖欠貸款拒不償還等非法占有貸款的情形。熊秀的房産之所以能夠在法院查封以後在中心社辦理抵押手續,主要還是因爲法院查封熊秀房産時未依法及時将查封裁定送達房産管理部門協助執行,導緻熊秀完成房産抵押手續後取得貸款。”

劉丁山補充說“根據《紀要》中“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以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确有證據證明行爲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爲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的規定,熊秀改變貸款用途和不能到期歸還全部貸款的行爲,不屬于犯罪行爲。”

“本案我認爲是熊秀犯貸款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适用法律錯誤。”劉丁山說。

“姜還是老的辣。”茵茵與王建異口同聲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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